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印制发票的行为人,即未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私自伪造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有权印制发票的行为人,即行为人有印制发票的资格,但未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发票。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对象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既包括真发票,也包括假发票。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会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仍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行为。
1.伪造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仿照真实的该类发票的式样,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真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上述各种制假方法伪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2.擅自制造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因此,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3.出售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有偿地将普通发票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出售普通发票的实质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对于诸如租用、转让、赠与等转移发票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并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出售的该类发票即可以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但无论来源如何,都可以构成本罪。
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于其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一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行为人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犯罪构成都存在相同之处。两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侵害的对象不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害的对象既包括真的发票,也包括假发票;而非法出售发票罪仅仅是真发票。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针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