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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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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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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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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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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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具体个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是指行为人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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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根据2011年2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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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发票类型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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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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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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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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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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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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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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