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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文原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要求公民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义务,是界定纳税人的核心,行为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是构成逃税罪的前提,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纳税人承担。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的扣缴义务可以分两个行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所谓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而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税收收益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账簿管理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和税务违章处理制度等。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仅会造成国家的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会严重危害国家的财政收入。

3、主观要件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为了逃避该义务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并获得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只是由于不熟悉税法,以及不了解纳税申报方式而未能及时申报纳税,或者由于内部人员调动、管理不善而导致地漏税、少缴税款的行为,则不构成逃税罪。

4、客观要件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具体表现以下行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欺骗、隐瞒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偷税抗税案件解释》)的规定,可具体表现为以下方式:(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簿、记账凭证是原始的会计凭证,是真实的会计记录。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等行为,使得税款的征收失去了直接和真实的依据,从而逃避缴纳税款;(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此行为使得总收支不真实,隐瞒真实的应缴税额,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3)其他欺骗、隐瞒手段。现实中,很多企业会通过对其有拥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公司,以转移定价的方式来逃税。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不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在一段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不申报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行为人以逃税的故意,一直不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一种以不作为方式逃税的犯罪行为。


罪与非罪的认定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罪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对一般逃税违法行为最为直接的规定,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罪在客观上表现基本相同,其主要的区别在于逃避税款的数额和情节。认定的标准为:

(1)逃税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如果行为人逃税的数额没有较大,或未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应当按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处理,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否则构成逃税罪;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可见,对于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标准,但有以上情节行为的,也按按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处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漏税行为与逃税罪

漏税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漏税行为与逃税罪有以下方面的区别:

(1)在行为方式上,漏税行为表现为由于过失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而逃税罪表现为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在行为后果上,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而逃税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构成逃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避税行为与逃税罪

避税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与逃税罪的区别可分为:

(1)在行为的合法性上,避税行为是法律并未作出禁止,而逃税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2)在行为方式上,避税行为是利用采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完善,采取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如让利销售、资产租赁、转让定价等方式,而逃税罪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在行为后果上,避税行为只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规避纳税义务,本身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应对避税进行反避税规制,而逃税行为是违法税法的规定,与税法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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