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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业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从1998年至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00多起,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同时,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律师亦致力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法律方面权威刊物发表实务论文累计超过300篇,已出版专著3部。

概念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法沿革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我国在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刑事立法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设置一个专门可适用的独立的罪名,对这类行为均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论处。

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

1.本罪只能发生于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谓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2.行为人必须有不将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时,负有将此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故意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弄虚作假,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从而导致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都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情节严重:(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人员,如公安、税务、海关、卫生、环保等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4、主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徇私情、私利的动机。所谓徇私,是指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如贪图他人钱财;徇情,是指为了私情,如偏袒亲人、照顾朋友、泄愤报复等。

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动机系徇私情、私利,若行为人因自身业务不熟、专业不精等原因导致行为人误以为此类案件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行为人缺乏此罪的犯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系情节犯,构成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凡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只需对行为人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即可,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均为故意犯罪,二者在故意不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二者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犯罪客观行为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行为仅表现为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且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也可以表现为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3)有无情节要求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才构成,而徇私枉法罪并无此要求;(4)犯罪客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同时肩负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因此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但具体是何罪,关键点有二:一是看案件是否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二是看公安机关活动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还是行政执法活动。


追诉标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汇总

(一)法律

《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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