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影、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也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虽出于故意但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均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
第二十七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19号)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 法释[1998] 30号)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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