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领先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10名专业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中心内设有走私犯罪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有10年以上走私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和此领域全国权威刑法、刑诉法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专业律师合计办理走私犯罪案件100多起,以中心精英律师丰富的走私犯罪辩护经验和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辩例,并以经典辩例,铸造品牌。同时,中心内律师致力于走私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学术论文共计17次刊登于《现代法学》《政法学刊》等权威法学期刊,实务类著作亦多次发表于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行业权威媒体平台。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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