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领先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10名专业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中心内设有走私犯罪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有10年以上走私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和此领域全国权威刑法、刑诉法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专业律师合计办理走私犯罪案件100多起,以中心精英律师丰富的走私犯罪辩护经验和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辩例,并以经典辩例,铸造品牌。同时,中心内律师致力于走私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学术论文共计17次刊登于《现代法学》《政法学刊》等权威法学期刊,实务类著作亦多次发表于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行业权威媒体平台。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即慈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来开始出现的一种新型走私行为。核材料比之武器、弹药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往往为国际恐怖组织重金收买,所以走私核材料带来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去从事此种活动。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货物、物品的走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这些走私活动作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击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要求本罪必须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论以何种目的进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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