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张王宏
合同诈骗犯罪,由于处在民刑交叉地带,与其它公诉自诉边缘案件类似,在报案、控告时不容易被公权力机关受理,进而出现扯皮,不但耗时耗力甚至会贻误战机,不仅是理论中法律研究的热点,历来也是实践中律师面临的难点问题。
笔者作为曾经的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十多年的副所长、教导员兼现任律师角色,从“攻防”的不同角度均有着深切的实践与体会,深感刑事律师需要以“大智慧”驾驭受委托案件,尤其是控告、报案前,务必从成本、风险、策略、角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虑,进而选择最优方案。个人理想中的方案是:以缜密准确的法律分析为基础,以西门吹雪式的一剑封喉为取向,务求干净利落以最小投入换取最大斩获。
下面结合十多年来办理案件的经验,就近年经办的中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汽车租赁案)、王某某与部队工厂租赁合同纠纷及钟某标等人被殴打案等案件的办理实务,分享个人的体会如下:
一、路径选择
有一句话叫:选择比努力更重要。作为刑事律师,选择控告前,也面临模式或路径选择的问题。因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然地要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取向,因此,在决定撰写控告信或报案书前,务必对刑事、民事、谈判等解决问题的途径逐一进行分析,针对不同案件选择、组合出最佳方案。很多时候,并非要一条道走到黑。
比如在2016年6月的钟某标等四人被殴打案中,委托人系一个物流经营点老板,其四名员工被殴打主要原因在于“地盘”之争,其自身也主要考虑如何争回地盘及今后与对方合作发展,而且双方系同一物流集团下的两个代理点。针对这个情况,本律师通过听取委托人意见,做出了刑事取证与接触谈判并进、以刑事促谈判的解决方案:首先落实司法伤情鉴定的结果获取,并取得了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及鉴定通知书,以此作为筹码,通过在谈判中晓之以理(法理)、明之以利(合作)、动之以情(双方是老乡),从接受委托到交付被夺取的货物和支付赔偿款仅用了一周时间,不仅得到委托人的赞赏,还得到相对方的认可,可谓“化干戈为玉帛”、“不战而屈人之兵”。
二、风险评估
有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得不到解决后,往往会转向极端方法,比如在公安机关门口采取拉横额等方式或聚集人群给公安“施加影响”。2016年初,一名当事人亲戚在乘坐火车时意外死亡,在与车站协商解决时,委托方一度有十多名亲属意欲在广州火车站广场前设置灵堂、集体吊唁、举办丧事…
作为受委托律师,必须清楚,上述闹访滋事行为要不得,轻则可能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重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责任,委托律师如果参与其中受到处罚,更是悲剧中的悲剧。近年来因为受到不公正待遇后不能从正当途径寻求解决进而采取在网上发布攻击性语言对某些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亦不鲜见,这些都是委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注意避免触及的“雷区”。
三、专业分析
无论是上文所述路径选择、风险评估,还是后面要讲到的阶段性评判与放手一搏,其核心都是以专业、精准的法律分析为依托的,任何时候,刑事律师要取得一剑封喉的效果,必须保证手中那把剑的锋利。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化、专业化的走向的原因,因为单凭个人的精力与努力,面对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往往难以有效驾驭。更重要的是,律师面临的法律上的难点,往往也是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时必须考虑和攻克的核心难题,只有律师在控告前弄通弄透,才能保证在控告开始后能游刃有余地说服警方成功立案。
具体到合同诈骗案来看,以2016年初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的中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为例:
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单纯的经济纠纷?因为同案其它涉案车辆已以民事案起诉,而且法院也已立案,而且双方间也签有合同,但经本律师调查分析证据,发现诈骗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出现履约能力下降、资金运作困难的问题,但签约时向委托人隐瞒了真相,前后签订了十二部共价值130多万的车辆,随后转手即将涉案车辆“给”了案外第三方。
其次,该案是诈骗案还是合同诈骗,起初委托人找到本律师时以诈骗罪介绍的,但在律师查阅了其出示的合同书及其它材料后,果断地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最后,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后面与公安机关经侦工作人员沟通时所探讨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侵占案?好在本律师在面见前已做好功课,并当场向其指出该案不构成侵占的要害所在:侵占要求向对方主张权利时被拒绝,而本案中,嫌疑人取得车辆后已经逃匿,受害人已无从主张,故而不构成侵占,而根据相关条款,该行为正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获取他人财物后逃匿的”构成要件。至此,经办民警方完全被律师说服,进而接受了律师观点,在受案后一月成功立案。
四、放手一搏
耶林有言曰: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每到合理诉求遭到不公正对待时,律师必须要有据理力争的勇气和胆识。当然,这里的争取,仍然是理性与理智的争取,是基于前述对法律专业评析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案规定及监督法律法规熟知基础上的争取,而不是大象闯进瓷器店里一般地瞎干,必须是有理有利有节地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中,本律师团队成员先后去派出所报案、经侦大队报案前后共三次,却被值班民警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其理由五花八门,不值一提。本律师在被拒绝后,先后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依法维权:
首先,向市警务督察部门和区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其次,向当地警务信访部门递交投诉书;
第三,向区公安局负责人和警务纪律监督部门负责人递交投诉书。
注意,相关投诉和警务监督部门都是依法进行的,相关投诉和监督部门也都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而投诉事项也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列举了民警不依法出具报警回执、不出具受理案件或立案(不立案)通知等法定义务为依据并附上相关报案过程的证据材料。事实上,在法治昌明、监督透明的今天,相关投诉的威力是明显的,而本律师在完成上述投诉后约二十天,便接到了被投诉对象领导层的诚意邀请:“到我办公室面谈。”在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后的4月14日,向我的委托人出具了《受案回执》,并于5月12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五、阶段评判(不同阶段加深与警方沟通的策略)
从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成功立案的过程来看,法律分析、控告、投诉信访、面谈是几个重要的节点,不同的节点区分了不同的阶段,工作的重点各不相同。比如在投诉阶段,重点在对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程序和告知事项的履行等相关法规的熟识,在电话答复本律师的对话中,督察人员明确说当地警方只有派出所才出具《报警回执》,而经侦是没有的。我当即质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群众报警需要出具报警回执,有没有注明XX区公安分局经侦除外?”从而令对方真正意识到警方的错误所在。
当然,不同的阶段斗争策略也是不同的,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得理不饶人揪住不放。比如在跟所述区分局专职部门领导面谈时,对方希望把事件解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律师立即get到其意,当即表态:我们只是对事不对人,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案件不能立案是我们的首要关切。进而缓和了谈案件的气氛,为案件的顺利立案也铺平了道路。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古话,完全可以套用到刑事案件的控告上。而惟有情怀、法律与智慧兼备,把握好路径选择与法律攻关的关键节点,才能驾驭好可能存在刑民交叉刑事的合同诈骗案的控告工作,进而推动立案工作的成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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