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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作者:广强律所案件管理中心 日期 : 2022-11-26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涉刷单网络诈骗不起诉

主办律师:卢捷培律师

涉嫌罪名:诈骗罪

案件结果:情节轻微不起诉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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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当事人L某偶然认识W某,W某自称其有一家服装公司及网店,需要大量模特为其网店提供好评照片,模特先向W某缴纳押金,在完成刷单流程后可返还押金并额外获得不菲的佣金。L某先是在W某的诱骗下先后缴纳约10万元的押金,获得少量佣金后,W某进一步诱骗L某担任其助理,帮助其收取模特押金、支付佣金,并将L某前期缴纳的押金尽数转化为项目入股的投资款。

后W某携款跑路,W某无法继续向模特返还资金,部分模特察觉被骗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W某随后被抓获,而L某因账户内尚有近百万元资金来不及返款给模特,也被公安机关以共犯为由刑事立案。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卢律师接受L某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查阅本案案卷后,卢律师经分析认为L某实际上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L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帮助W某实施诈骗活动的主观目的,其系在W某的诱骗下一步一步成为W某实施诈骗活动的工具,本案若以诈骗罪对L某进行处理,L某很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认定L某系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也是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但这对L某而言明显是错误指控。随后,卢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立即撰写《L某不构成诈骗罪之法律意见书》《L某涉诈骗罪一案资金流向整理》等多份书面意见,并整理L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或电话沟通,表达L某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观点,以期能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一年的等待,承办检察官于近日电话通知卢律师,他们经过内部开会讨论并报领导批准,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L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决定对L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投资网络诈骗不起诉

主办律师:卢捷培律师

涉嫌罪名:诈骗罪

案件结果:情节轻微不起诉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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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影视投资案,因上级公司携款潜逃,下级代理公司被波及,2021年5月份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当事人H某刑事拘留,卢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H某,并在多次会见后作出H某不构成犯罪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与办案民警进行多次面谈和电话沟通,提出对H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但遗憾未获批准。公安机关呈捕后,卢律师第一时间通过12309约见案件承办检察官,就H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与检察官进行了详细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H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在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卢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得知我们的请求得到支持,检察院决定对H某不予批捕,H某于2021年6月4日晚得以释放。

但时隔数月后,公安机关仍然以诈骗罪将当事人H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查阅案卷后,卢律师认为下级代理公司并不知道项目是虚假的,不构成诈骗罪,作为下级公司财务人员的H某未参与公司项目的具体经营,仅应领导要求完成指定财务工作,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随后跟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了《关于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无罪法律意见》《关于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补充法律意见》等多份书面意见,希望检察院能对H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最终承办检察官同意我们关于H某不应被起诉的相关观点,于近日对H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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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捷培
卢捷培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056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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