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按语:本文是笔者在2016年11月参加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举办的“如何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论坛”上的发言提纲。今进行整理后公开刊发,与大家分享,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一、如何实现法官与法律工作者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1.理想的制度设置:控辩冲突,乃是正常的制度设置。法官居间审判,律师与公诉人应当公开平等较量,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并不好,交锋亦交恶,对抗亦对立。当前人民检察院系统正在创建新型的检律关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2.现状:审辩冲突,律师与法官较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开庭过程中,法官给公诉人递条子,共同对付律师;律师因为立案,被法院的法警将裤子扯烂的事件;这些都是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
二、原因分析
1.社会制度的折射。
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代表的是私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意志;法官依据国家的授权,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力,体现的是集体意志,权力意志,双方从根本上无法形成一个共同的话语环境,两者在履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冲突。
2.法律共同体的建设尚未成功。
其一,法学院作为法学生平等;如进入司法机关后,受部门利益影响,法律共同体成为空话。建立法官队伍进出通畅的制度,取消公务员资格,遴选律师进入法官队伍,法官辞职从事律师业务,不影响法律资历。如果法官队伍中更多的是具有律师执业经历和背景的法律人,良性互动会更加有成效。英美法系制度——先从事律师,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有利于法官与法律工作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借鉴。
其二,由于当前一大部分公检法司律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对司法职业的良知,造成所谓的职业共同体停留在虚幻的概念之上。
3.思维角度不同。
法律工作者更倾向于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免流于片面化,极端化;法官则要从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法官的行为经常会被律师误解,我在本办理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致死案(1030案件)的过程中,山西高院的法官曾对我讲,你辩护律师只要证明公诉人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可以,但是我们法官须将证实谁是真凶。
4.利益角度不同。
法律工作者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从事法律工作,本质属于市场逐利型职业,进行刑事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法官本质属于风险防控型职业,则是居中裁判。
5.制度是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的素养高低,责任心强弱,案件本身的复杂,法官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会存在矛盾和冲突。
三、具体办法
1.严格保障法律工作者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法官与法律工作者良性互动的最低要求。
2.加强法官的各种素养乃是保证法官与法律工作者能够良性互动的基本要求,各种素养——法律、政治、道德修养等。
3.加强法律工作者的各种素养是得到法官尊重的前提。敬业负责、尽心竭力、问心无愧、技能娴熟、学识渊博的律师会得到法官的尊敬,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法官不会喜欢一个骗子型的律师。我所办理的江西高院审理的万振扬受贿案,撰写出10万字辩护词;我所办理的辽宁高院审理的袁诚家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撰写出15万字辩护词等。
4.在具体的司法办案过程中,平等相待、彼此尊重,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良性互动。
5.创建辩审人员交流的平台,成立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联席会,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案件研讨会以及学术会议,辩审之间的思想进行充分交流,偏颇的观念互相转变,使法官对律师的封闭状态为开放状态,互相了解,当然主动权在法官并不在与律师。
6.法律人内部不设防,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处理的内部规则均向律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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