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第一,辩护律师在正式庭审程序中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要将法庭庭审的全部程序明确告知被告人
辩护律师身经百战,法庭审理程序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最为熟悉,但是,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被告人,除了累犯惯犯外,几乎一生只有一次机会站在受审的被告人席上。
虽然,鉴于被告人的知识、身份等因素影响,有的被告人在被告席上处变不惊,但绝大多数的被告人还是手足无措的。
辩护律师在会见正式庭审阶段的被告人之时,应当明确告知法庭的庭审程序,并细化到每一个最小的单元,并且必须告知其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法庭的审理分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发问阶段,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一左右;此时,公诉人要向他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向他发问、辩护律师要向他发问,法官要向他讯问。
法庭调查的第二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三左右,此时,公诉人要向法庭依次举证,辩护律师依次进行质证;之后由辩护律师依次举证、公诉人依次进行质证。此时,如果有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控方、辩方、法官均要对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进行发问。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一。
最后陈述阶段,要告知被告人,最好要准备一份简明扼要的发言资料,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如果认罪,应当痛哭流涕;如果不认罪,需要单刀直入地陈述清自己的观点,切记啰里啰嗦。
辩护律师只有在开庭前将法庭的审理程序和法定诉讼权利交代清楚,被告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配合辩护律师。虽然这样,被告人仍然在法庭上不能静定自若地接受审判。
第二,辩护律师应当制作出法庭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提纲、发问同案被告人提纲、发问证人提纲、发问鉴定人提纲、发问专家证人提纲、发问侦查人员提纲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古语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从业24年来,本人的一贯做法,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之时,根据会见和阅卷情况,要将自己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提纲、对证人的发问提纲、对鉴定人的发问提纲、对专家证人的发问提纲、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提纲统统撰写出来,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尤其是对自己委托人的发问提纲。
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越详细越好,最大限度地将公诉人准备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全部包括在内,做到有备无患。
上月30号,本人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参加的被告人王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我便准备了非常详尽的120个约4000余字的法庭发问提纲,后我与被告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问题核实,同时也请被告人对我的发问提纲进行相应补充。相比公诉人的法庭讯问内容而言,我的所有发问的问题不仅涵盖了他的问题,而且还“横看成岭侧成峰”,许多关系到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问题都问了出来,直指要害。在法庭上,我根据提前准备的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里,我要提示大家的是: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了不起,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我们很渺小。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只有竭尽全力,问心无愧无憾,只有用自己的仔细和辛苦才能换来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对你的信任和尊敬。
你作为辩护律师设计的发问提纲,千万不要手把手地交被告人如何回答,我们应当要求被告人按照案件事实去回答,尤其是要与其本人的庭前口供相符合,否则辩护律师会涉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发问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的提纲都需要我们深入案情,根据在案的证据设计我们的发问提纲。
我曾经在很多微信群讲过,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庭进行发问的讲座,相关文章也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上,在我的第二本著作中,对辩护律师如何法庭发问也做了专门的研究,对此感兴趣的辩护律师,可以网上查阅,互相交流。
第三,辩护律师应当制作质证意见提纲并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
辩护律师在会见正式庭审阶段的被告人之时,应当将全部在案的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到看守所后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并应当准备电子文档,在开庭之前,可以交给法庭的书记员,方便书记员记录。
大家应当知道,任何诉讼案件,均是以证据裁判为中心进行裁判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更加严格,讲究的是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切定案的证据,均需要经过法庭核实,可见法庭的举证质证如何重要。
我以前讲过,一个好文章讲究的是凤头猪肚豹尾。法庭的举证质证便是猪肚,证据千差万别,千头万绪,这都需要我们辩护律师庭前耐心仔细的工作。
可以试想,一个没有在庭前准备详细的质证意见的辩护律师,如何能对千变万化的法庭举证质证做到得心应手?
辩护律师的举证质证意见,其实完全可以从辩护律师的庭前的阅卷笔录转化而来。
因此,一个辩护律师是否对案件用心上心尽心,从他是否准备有充分的举证质证意见便可以得出客观结论。
我认为这是一个硬指标的问题。
辩护律师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作出详尽的质证意见,这不仅是规范化辩护的最低标准,更是精细化辩护的当然要求。
在上个月,我在四川省高院办理的李某某运输毒品5000余克的案件,发现一审辩护律师、公诉人、一审法院均未发现鉴定结论中的毒品克数问题。鉴定意见记载,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是1克,但毒品可疑物的检材提取笔录却记载,提取的检材是0.2克。由此可见,一审辩护律师并没有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如果制作了举证质证提纲,如此明显的错误,难道能不被发现吗?
第四,辩护律师应当修订完善辩方证据及举证提纲并与被告人沟通
前面讲过,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会见被告人时,应撰写出辩方证据及其提纲的书面文件并交被告人阅看,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在经过了庭前会议之后,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庭前会议的情况,修订完善辩方证据和举证提纲。在正式庭审之前,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必须携带准备向法庭提交的辩方证据及其举证提纲,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虽然,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但相对于辩护律师的举证责任而言,也不应当想当然地予以放弃。
第五,辩护律师应当制作辩护意见提纲并与被告人沟通
对于开庭前是否准备辩护意见,我一直主张,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在案的全部证据庭前进行准备,但并不主张在庭前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要面对千变万化的法庭庭审,提前准备的辩护词要面临着随时修正。
本人更是主张,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将自己根据阅卷、会见所总结归纳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进行庭前充分的沟通,对于被告人的认罪与无罪的辩护意见进行利益权衡,对双方在法庭上的辩护策略分别进行一级二级预案,我认为,这项工作,至关重要!
记得前不久观看过电视连续剧《大秦帝国崛起的长平之战》,秦赵一战,赵国被坑杀30万勇士!剧中纸上谈兵的赵括,让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赵括轻敌,面对秦军攻击,赵括只想到一味进攻,并没有想到,进攻一旦受挫,如何保持军队的首尾相应,如何做到全军而退。
刑辩律师的法庭犹如将军的战场。
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前没有准备书面的辩护意见,在会见被告人之时,也不向被告人交代辩护意见提纲,不免出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一,导致被告人当庭辞退辩护律师,这样的辩护,我的确很难点赞。
我本人的做法是,在开庭前所准备的辩护意见,一定不能简单化。对一般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定要上万字,否则根本无法论证自己的辩护观点。
我办理的江西万某某案的辩护词,十万余字;辽宁谢某某的辩护词,十五万余字,但在庭审辩论中,我的发言时间基本限定在15分钟之内。
以上便是今天我和大家进行分享的全部内容,当然,辩护律师会见正式庭审阶段的被告人,所做的工作还很多,今天的分享难免挂一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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