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毒者闻风潜逃是本能,被抓归案则是常态。被追诉人究竟是永久性潜逃异国他乡,还是短暂“成功”潜逃一时;究竟是真潜逃,还是潜逃一说纯属无中生有;所谓的潜逃者是确有其人,还是被追诉人为了推卸罪责而凭空捏造的涉案人员;而办案人员是应否、能否将所谓的涉案潜逃者抓获归案,能否查明所谓的案件“真相”,我们都无法轻易给出明确的答案。就诸多涉毒案件而言,有时“涉毒”仅仅是表象,而非“真相”。为何诸多涉案命案需要最专业的毒辩律师介入,根源是没有一双“慧眼”,辩方很难判断或论证此案的辩护空间何在。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毒案在逃者路在何方
对某些案件被追诉人而言,其潜逃异国他乡能否可行,即便潜逃成功也未必就是最好选择,诸多红通疑犯陆续被抓回国,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对某些案件被追诉人而言,一旦其“成功”潜逃他国或海外,再将其抓捕归案就非常困难。
如:外国人在中国涉嫌走私毒品,结果在案发前已潜逃国外;或者是,台湾人在大陆涉嫌电信诈骗,结果在案发前就潜逃回台湾了。因国内外的司法体制或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导致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司法生态迥异,也导致不同案件的取证要求、入罪要求相差甚远,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再如:南医大女生遇害案,因涉及命案,案发后侦查人员收集了很多关键物证;反之,就某些毒品案件而言,在涉案疑犯长期潜逃的前提下,单凭办案人员之前收集在案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据此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这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被追诉人潜逃异国他乡或成功潜逃一时,对不同案件会产生不同影响。对有些案件影响不大;反之,对某些涉毒案件而言,被追诉人是否在现场被抓归案,案件是否做到“人赃并获”,有时会直接影响到能否认定已归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与否。
二、真假“潜逃”背后之罪与非罪现象
在司法实务当中,遇到案发或同案人被抓的情况,涉案被追诉人闻风潜逃的情形甚多。就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涉案疑犯而言,涉案被追诉人是否是真潜逃呢?我们不敢妄加判断,或者说此案存在一定的争议,核心原因之一是此案侦查机关立案了,但涉案疑犯系何人不明,办案人员也一直在寻找真凶当中。在司法实务当中,还存在这样的真实案例:办案机关把涉毒之人通缉了,甚至还把卷宗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了,检察机关也对被追诉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此案不存在涉案疑犯身份不明的情况,更不存在其户籍、身份资料不明的情况。
但遗憾的是,办案人员一直没有到被追诉人家里核实情况,更没有对此案开展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拖就拖了九年半时间之久,然后才把涉案疑犯抓获归案了。最后,检察机关以追诉时效超期为由,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参阅:某检公刑不诉〔2019〕90号不诉案。
三、办案人员应否、能否将潜逃者抓捕归案或传唤到案
有时,涉毒案被追诉人仅仅是个代号,无法核实其照片、身份信息等诸多有效信息,致使办案机关根本就无法通缉涉毒案疑犯;有时,即便办案人员掌握明确的线索,但因线索太模糊,取证难度大,会耗费极高时间成本,最终导致办案人员不愿意对在逃者进行继续侦查,导致诸多被追诉人在逃,或者是其没有被通缉。当然,上述的代号背后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毒品上家、下家或同案犯,被追诉人所述的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是其为了推卸罪责而凭空编撰出来的涉案人员,甚至也无法排除其为了保护其他重要涉案人员而蓄意隐匿涉案者真实身份信息而乱编的人物代号的可能性。
为此,在涉案真凶在逃的前提下,在重要涉案疑犯没有归案的前提下,案件真相不明或存疑是常态。这是司法现实,也是我们说服审案法官对某些涉案命案已归案被追诉人刀下留人的原因之一,毕竟此类案件无法排除更大毒枭仍在逃的合理怀疑。
刑罚是为了打击犯罪,而非对已归案被追诉人一杀了之。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容易出现涉毒真凶在逃,或者是办案人员现场抓捕不成功等诸多情形,辩方应根据个案开展针对性的辩护;反之,针对涉毒者在逃者而言,究竟是继续潜逃是上策,还是自首投案是中策,或者继续等待被抓归案是下策,在没有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我们都不好妄下结论。毕竟,毒案不同,辩法不同,只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这无疑是负责任的办案态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