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系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国有单位要想行使其公共权力,就必须借助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其行使职务行为,但是国有单位内部人员是在国有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开展工作的,是代表单位行使职务行为。所以,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单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有物质性利益,也存在非物质性利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单位受贿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做出的。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也是由单位负责人员做出的,但与自然人受贿罪还是有区别的,即单位受贿罪中的受贿行为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受贿行为必须由单位的决策层决定,例如国家机关的常委会、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人民团体的委员会等;或者由单位的全体人员
认同,例如单位的职工大会通过。如果未经单位同意的受贿行为,应视为个人受贿。
其次,单位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受贿后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再次,必须有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这包括以单位名义主动索取财物以及被动接受财物。这里贿赂的内容不仅仅是指物质性利益,也包括一些非物质性利益。
最后,受贿财物归单位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贿赂财物归单位,才成立单位受贿罪。因为虽然自然人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受了贿赂,但自然人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单位的受贿工具而已,最终单位取得了贿赂财物。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最终将贿赂财物据为己有,那么这就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由行为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具备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涉外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不具备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如果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归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的,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这指的是国有单位的决策机构具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意愿,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一是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若单位内部人员受贿,只能构成一般的受贿罪。
二是主观要件不同。单位受贿罪与单位内部人员受贿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和形式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同意或授权,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具有单位的整体性,其受贿行为也是在这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受贿罪的受贿行为纯粹是出于行为者本人的故意。仅体现个人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三是客体不同。如前所述,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在维度上存在区别。
四是客观要件不同。单位受贿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这不同于一般受贿罪的个体性与独立性。所谓组织行为,即表现为有目的、有领导、有分工的行为。因为单位本身缺乏自然人的身体,不可能做出直接作用于外部的动作,它的受贿行为要通过直接责任者或者其他成员的行为为媒介来实施。但是,这些自然人的行为体现的是独立存在的单位的意识和活动,其行为的范围和内容都是由单位所规定的,是单位整体行为的具体化。
此外,单位受贿行为的构成要有“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情节严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单位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须提及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单位受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1)作出决策的领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决策并指示下属人员完成犯罪计划(2)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的领导人员。(3)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单位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事后也没有认可表示,但因为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者知情放任的行为也应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责任。
(二)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单位受贿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将单位受贿犯罪意图变成犯罪现实的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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