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受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从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辩护,即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体现为主动索贿和被动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模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取回扣、手续费,涉案行为是受贿行为还是民事交易或普通违规等行为;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体现也是构成该罪的要素之一。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也是从“证据辩”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受贿罪相关判例30个,并从中筛选出6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受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没有利用单位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
(三)行为属于违规收费,非索贿
二、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未达追诉数额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无罪案例:某、雷剑朝单位受贿罪,雷剑朝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要旨:佳信公司和某合作开发期间,被告人雷剑朝以单位名义向佳信公司借款200万元并部分用于豫剧院开支。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雷剑朝作为某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某与佳信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一楼商业面积350平方米,放弃二楼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缩小豫剧院应分得的商业面积1650平方米,并不再搞文化产业而是将分得的商业面积委托佳信公司联合对外招商。为此,佳信公司不再要求某还200万元借款,属于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雷剑朝犯单位受贿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没有利用单位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
无罪案例:武汉市华宝某有限责任公司、罗品某等单位行贿罪、诈骗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1刑终838号
裁判要旨:武汉木兰汉某集团有限公司获得10KV电力专线配套补助款人民币300000元、受灾补贴款人民币100000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黄陂区某局没有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黄陂区某局让武汉木兰汉某集团报销其费用200000元是行政违法摊派行为。原审关于黄陂区某局及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行为属于违规收费,非索贿
无罪案例:王智卿、何建兵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鄂03刑终158号
裁判要旨:竹山县农机局经过局班子会议决定,面向农机经销商按一定比例收取农机推广费,用于解决经费不足。并确定了收取农机推广费由沈某经办、出纳万某管钱、会计何某2管账、何建兵签字确认的流程。收取的农机推广费在2011年到2012年按照补贴额度10%的比例收取,2013年按照补贴额度的5%的比例收取。竹山县农机局收取农机推广费属违规收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抗诉机关的上述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
无罪案例:胡某某5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号:(2010)临刑初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沙港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是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沙港居委会、被告人胡某某5犯单位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被告单位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位受贿、被告人孙国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兴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孙某某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不成立。
四、未达追诉数额
无罪案例: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犯单位受贿罪胡某犯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常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事故中队违规收受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赞助款8万余元属实,但其金额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事故中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抗诉机关的主要抗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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