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入死罪:司法独立之殇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配置各种资源,商品经济不发达,司法的作用仅仅局限在惩治犯罪和处理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方面。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对于由此产生的种种矛盾和纠纷,继续沿用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争端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司法日益成为解决纠份的主要手段。司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说:“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保证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足够独立性,排除各种不当的干涉,是创造司法公正的前提。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这是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的宪法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治历史传统,官本位思想观念,以及制度构建的缺失等原因,司法独立原则不能得到有效实现。我国三权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行政权一家独大,立法权司法权更多的时候是为行政权服务而非制约。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法律往往成为公权机关的一杆枪,为压制公民权利提供正当性依据,法治的尊严破坏殆尽。“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斯人已去,言犹在耳!
打击“地沟油”犯罪专项行动方兴未艾之时,一部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又让我们看到了破坏司法独立的人治幽灵。
我们很难看出来这部《通知》发布的背后,最高人民法院扮演了什么角色。三部委中最高法排在第一位无法直接证明他就起了主导作用。如果说最高法在此次行动中为打击“地沟油”犯罪活动中的角色是提供法律依据,那么为何不直接出台效力更高的司法解释?文件层级的降低会导致某些条款被排除适用,那些法学精英不会想不到这点。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的注明,“红头文件”在发布之日起生效,那么此《通知》何时失效?看执行机关心情?这必将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如果必须牵强地将其理解为司法解释,那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知》将不适用于发布之日前的案件。我们不禁起疑,此次专项行动,到底包含了多少政治色彩?
我们不妨如此善意地理解,毕竟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决定法律的排除或者适用,最终的决定权应该在法院手中。但是我们的司法环境是长久以来存在司法权被行政权压制,“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的现实,此次《通知》发布中最高人民法院犹抱琵琶半遮面之举,不知是牵强的主导?还是被迫的附和?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司法机关从此根据《通知》要求裁判“地沟油”案,意味着法律原则完全虚化,“法治”又一次屈从了“政治”,司法权完全被行政权左右,公民权利完全被国家权力漠视。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在打击“地沟油”犯罪这样举世瞩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真诚期待法院能够排除外界干扰,法官听从内心的良善和理性,为社会民众上一次关于司法独立的法治启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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