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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刑事案审理纪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8-31

 

“地沟油”刑事案审理纪实

2012年08月30日08:59    来源:《宁波日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关注的“地沟油”刑事犯罪系列案的审理昨天(8月29日)结束。在5天时间里,按照“地沟油”的提炼、生产和销售两个主要环节,20名被告人被分成三组先后受审。

第一组:提炼和生产环节。在这一环节之前,数量众多的掏油工们将搜集来的油污原料(餐厨废弃垃圾、泔水为代表)经过粗炼后,出售给第一级收购商,再转卖给专门的污油收购商。格林公司在向污油收购商收购这些“原料”时,要进行“酸价”检测,然后进行包括脱酸、脱臭、沉淀等环节在内的提炼和生产。

审理时间:8月22日、23日。

审理地点:宁波宁海法院。

被告人: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柳立国,格林公司生产厂长鲁军,两公司后勤管理负责人柳立海等共7人。

被控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情况:7名被告人为两家公司的骨干成员,有亲朋关系。其中37岁的柳立国为本案最重要的被告人。9年前,他从当地一家铝厂辞职成立了油脂加工厂,2006年后,转向加工餐厨废弃油回收的再加工业务。

检察机关指控称,从2007年底开始,柳立国将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经过加工提炼,生产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至案发,已销售9920余万元。

庭审情况:柳立国等7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柳立国称,他只是超过工商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了饲料油,并没有把这些饲料油勾兑后当做食用油销售,至于其他人买去后做什么他并不知道。

柳立国在法庭上还说出了一个让人感到惊讶的情况:在当地,像他这样生产饲料油的企业不少。据了解,他归案后曾向警方检举揭发了7家相关企业,但这些企业生产的油是否被当做食用油销售,有待查实。

7名被告人的律师皆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其中鲁军的辩护律师称,鲁军并非格林公司的生产厂长,只是一名普通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他仅限于生产环节部分,对原料的来源和产品的流向皆不知晓。

第二组:销售环节。由此开始,传说中的“地沟油”流向了餐桌。

审理时间:8月24日。

审理地点:市中院。

被告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袁一(又名袁彦霞),江苏省某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程江萍。

被控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情况:2009年6月,现年32岁的袁一通过程江萍的介绍,从柳立国处先后购入总额为300余万元的地沟油。她将其中的三分之一当做食用油批发给当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食用油批发部,并零售给附近工地的食堂、夜排档、油条摊等。

此外,程江萍还把格林公司的地沟油样品提供给陕西某粮油公司经营人李某,促成双方交易成功40余万元,李某将这些地沟油与豆油勾兑后,再以食用油的名义外销。程江萍通过这样的“牵线搭桥”行为以赚取佣金。

庭审情况:在20名被告人中,袁一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个,她多次在庭审时表示:“我认罪,我错了,我悔罪。”据她交代,柳立国第一次与她做生意时,称自己生产的是米糠油,但因为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油,袁一产生了怀疑。她的这一供述,证明了柳立国一开始就将“地沟油”当成食用油来推销,这在某种程度上推翻了柳立国等人为自己开脱的辩解。

第三组:销售环节。在地沟油由生产环节流向餐桌的过程中,这一环节中的主要被告人实际上成了地沟油的批发商。

审理时间:8月28日、29日。

审理地点:宁海法院。

被告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卜庆锋,庆隆公司总经理陈保刚,惠康公司仓库管理员杨志涛等共11人。

被控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情况:2010年初,卜庆锋经陈保刚介绍认识了柳立国,双方达成长期购销合作协议。格林公司生产的地沟油有7成被惠康公司所收购,在与正常的豆油勾兑后,被卜庆锋等人以豆油的名义出售,一年多时间销售3.5亿余元,主要流向一是食品厂,销售160多吨;二是饲料生产企业,销售1.37万吨;三为制药厂商(用于制药原料),销售1.62万吨。

庭审情况:庭审时,卜庆锋称自己虽为公司董事长,但并不过问公司的具体业务。所以,对手下人勾兑“地沟油”卖给食品企业之事并不知晓。

杨志涛在受审时交代,公司的3号油罐库装的是从格林公司买来的“差油”,公司食堂从来不用3号油罐的油做菜,在公司内部,人人知道勾兑地沟油进行买卖的事。

值得关注的是,该组中的多名被告人在受审时都称,食用油的勾兑在当地是行业惯例,就是“把大厂的油和小厂的油相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此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

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地沟油”犯罪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公开审理,这在国内还是首次。“地沟油”由传说到最终获得实证,说明了食品领域犯罪的严重性和进行惩治的难度。柳立国等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法院的最后裁决。而此案一旦判决,必将成为司法意义上的样本。

根据审理情况,法院将择日对这起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案的2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董小军、钟法、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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