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事故中航空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来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康乐律师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第五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采取立即报告制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事故报告主体。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条,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失去联络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民航总局。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官员在吉隆坡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地时间
那么,适用中国法律,涉案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个人认为,若在我国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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