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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时评】吴英案 莫让诬告陷害罪沦为看门虎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8-01

事件回顾: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因为吴英父亲吴永正、吴英代理人蔺文财与吴英提交的“要求资产处置小组组长陈军回避”的申请提到吴英曾向相关部门检举其受贿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吴英、吴永正、蔺文财均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吴永正与蔺文财实施刑事拘留的消息又将吴英案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曾经轰动一时的吴英案本已逐渐退出人们的视线,即使前段时间吴英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也并没有引发人们太多的关注。然而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因为吴英父亲吴永正、吴英代理人蔺文财与吴英提交的“要求资产处置小组组长陈军回避”的申请提到吴英曾向相关部门检举其受贿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吴英、吴永正、蔺文财均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吴永正与蔺文财实施刑事拘留的消息又将吴英案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广泛讨论。

根据现有的情况来判断,笔者认为吴英等三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东阳市相关领导有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嫌疑,本案处理如有不慎将会使诬告陷害罪成为当权者吓退实名举报者的看门虎!

首先,根据吴英等人行为的目的以及案件当前透露出来的情况,可以判断吴英等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一,吴英没有诬陷他人的故意:吴英检举相关领导的目的在于立功以换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而不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况且立功必须要求查证属实,吴英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受贿对自己没有任何益处。第二,吴英虽然曾经向有关部门检举时任东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陈军涉嫌受贿,但实名检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况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即使吴英检举失实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三,吴永正、蔺文财与吴英向相关部门提交的是要求陈军回避的申请,虽然理由是吴英曾检举过陈军受贿,但该申请并没有对陈军提出“控告”,根本没有“诬告陷害”的意思。综合以上三点,吴英等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次,东阳市有关领导涉嫌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第一,受贿罪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东阳市委市政府在检察院未就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前即发表声明表示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明显越权,像是重庆王薄二人事发前的自说自话。第二,东阳市公安局受东阳市政府领导,而“被举报”的正是东阳市政府的副市长,立案的依据又是东阳市政府调查而得的“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东阳市公安局此番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拘留蔺文财、吴永正不免让人联想到相关领导滥用职权报复陷害。

最后,本案如果处理不慎,诬告陷害罪将沦为当权者打击检举者的工具。如果仅凭政府机关做出的“无罪声明”便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以诬告陷害罪对检举者立案侦查,那么政府领导大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指挥政府机关与公安机关“通力配合”,将检举者的检举扼杀在摇篮里。手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这种你死我活的斗争—不是你诬告陷害就是我报复陷害,必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网罗“证据”,而检举者又被控制在当地公安机关手中,得到“确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供述何其容易。至此再无人敢检举当权者,对于普通人而言检举意味着被定诬告陷害罪的风险,对于意在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检举意味着又犯新罪的可能。诬告陷害罪将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障碍,沦为保护当权者贪腐事实不被揭发的看门虎!

结语:总之,吴英等人实名检举和申请回避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否则该案又将成为权力压倒权利的典例,再一次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随着更多事实的披露,吴英等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及相关领导是否涉嫌报复陷害将水落石出,静观其变!

本文同时发表在中顾网名律时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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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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