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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街头:一场运钞车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作者:王亚中 日期 : 2016-10-31

随着各路媒体的一路深挖,东莞板砖男追砸运钞车一案又有了新的进展。目前已证实,死者黄武林,是个90后,今年刚刚25岁,江西上饶人,已结婚,有个2岁多的儿子。小伙子10月份经同学介绍来东莞打工,事发时正拎着行李包在街头步行,不料被运钞车剐到手臂。黄武林呼叫运钞车停下说事儿,运钞车直接开走,于是,引发了一场板砖男追砸运钞车的奇案。

根据黄武林的父亲和老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所述,黄武林性格乖巧、脾气好,就是有点“倔”,若认为别人做错了事情,会坚持要对方向其道歉。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可以看到,多名老师认为黄武林是一名优秀的高中生。

就是这样一个性格有点儿“倔”的小伙子,遭遇威风凛凛的运钞车肇事后不顾呼停扬长而去,一时怒火攻心,捡起板砖上前追砸,挑战了防弹铁甲里荷枪实弹的押运员手中枪杆子的自尊心,最终倒在了枪口之下。

整个事件过程,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一是交通事故。运钞车剐蹭黄武林后不顾呼停开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交通事故全责。

二是故意毁坏财物。黄武林持砖砸坏运钞车的防弹玻璃,已超出了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范围,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三是故意杀人。押运员面对黄武林的过激行为,本应下车妥善处理,或下车将其制服后再妥善处理,亦或直接开车走人,紧急避险,然后报警处理。可惜的是,手中的枪支令其膨胀的内心失去了理智,面对黄武林的一再冒犯虎威,押运员最终连车都没下,直接从射击孔中开枪射击黄武林要害,酿成了一场不该发生的血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本案行为人梁某之开枪行为不符合刑法等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开枪的环境、位置等,应对梁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梁某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守库、押运人员是可以开枪的。分别是:守库押运人员保卫的目标、运输车辆、枪支、现金物资及人身受到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才能开枪。

根据现阶段资料显示,本案被害人黄某因与运钞车发生碰撞,故欲用砖头砸车的方式来“逼停”运钞车进行理论。据此可知,黄某砸车系事出有因,其手上仅有一块砖头且整个行为仅有他一人。考虑到运钞车作为特殊车辆的防御能力,以及车内荷枪实弹的人员,黄某并不能对车辆、人员、钞票等造成实际侵害,故梁某开枪时的环境不具有现实侵害,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

其次,梁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黄某进行砸车的过程中,即便黄某对运钞车造成了一定影响,相关人员亦可通过加速离开、鸣枪警告等方式进行摆脱。而本案,梁某实际有多个角度对黄某进行打击(一般情况下,运钞车防弹玻璃中有射击口,可控制角度),在完全可以避开要害部位的情况下,梁某的开枪行为却直接导致黄某死亡,可知梁某系对黄某致命部位进行发射,尽管枪械中所上的系橡皮弹,但在如此近的距离下梁某应清楚意识到子弹威力已足够致人死亡,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后,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梁某之行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在调查清楚事情经过后,对于此案很可能定故意伤害罪,并“制造”从轻情节轻判。

一场小小的交通剐蹭事故,何以竟然演变成了血淋淋的故意杀人案,这背后的原因,引人深思。

律师君以为,众生平等,是和谐中国、和谐社会、和谐地球的不二法门。倘若押运员不携铁甲而自重,多一些平常心,该停车停车,该道歉道歉,小小一个剐蹭事件,可能只是两句道歉话,再塞一根烟就能解决的问题。断然不会矛盾激化到一方砸车,一方开枪的惨烈地步。

有人跳出来说,说得轻巧,人家车上运的可是钞票!钞票!!钞票!!!啊啊啊!!!!对于这种整天沉迷于美国大片不知道看书学习,以为车上装了钞票就可以不讲交通法规,人挡碾人、佛挡杀佛的小可爱们,我只能无奈地说,遇事儿还是多咨询咨询律师吧,别被坑死了还不知道怎么死的。

平等对话,互相尊重,本是和平解决一切问题的王道。权力的傲慢,等级的倾轧,只会陷入因果报应的劫数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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