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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九)——辩护律师如何会见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按语:本文是贾慧平律师在“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第二讲的讲座稿件,今略做修改,予以发表,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好,这里是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

今天是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第二讲,我是贾慧平律师,今天我在这里和给大家分享的题目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之问题的检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即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工作,但辩护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无法获得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得到更大更多的信息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和技巧。

现在我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人打交道,尤其是与被限制人身自由、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交道。因此,我把本文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分为谋人与谋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谋人的问题,即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充分信任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谋事的问题,其中包括最关键最重要的“反向火力侦查”问题。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谋人的问题。

辩护律师如何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每一位辩护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对大家而言并不陌生。

辩护律师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一般来讲,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会和辩护律师建立委托辩护关系,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不信任辩护律师的情况,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毒品死刑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的当事人。的确,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达到目的:

其一,交代自己接受委托的背景,让其充分相信当事人选择你,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其二,将自己亲自承办过的与犯罪嫌疑人被控的刑事案件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类似案件判决书打印成册,在会见时交给当事人阅读,让其相信,你不是初出茅庐,你是老江湖,你的能力,对于处理他的刑事案件是张飞炒豆芽,小菜一盘,你是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技巧的辩护律师,完全有能力将他的案件办理好。

其三,将自己的相关专著和论文交给其阅读,让他相信,你是非同寻常的辩护律师,是一个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辩护律师,对他所被控的犯罪领域具有一定深度的研究。

第四,将家属交代的日常事务向当事人交代清楚,进行充分的感情交流。

就初次见面,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主。

我刚刚承办的一起涉嫌贩卖64公斤冰毒的犯罪案件便属于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我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但当我在看守所初次会见他时,犯罪嫌疑人便提出,要求家属联系另一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讲,和他在一个监室内羁押的“难友”给其介绍另一位律师,并说,那位律师神通广大,能力非凡,可以把他取保候审。在此种情况之下,我只能尊重其选择,后我将他的要求忠实地转告了他的家属,他的家属坚决要求我给他辩护。第二次我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之时,我才与其建立了委托关系。

我的观点是,遇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要光明磊落,坦诚相待,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但这仅仅是第一步。

下面,我讲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即谋事的问题。

其一,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以下基本的工作内容:

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需要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双方的辩护关系;之后是罪名的了解;法律咨询,了解当事人的归案情况;了解当事人的供述是否自愿并是否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是否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是否认罪的情况;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申请权利、逮捕后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在检察机关向其核实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事项时,必须提前向侦查机关申明、撰写辩护意见、提交相关证据等等,这是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进行会见的基本问题。

其二,本人认为,基于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特点,此时的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节点处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阶段,同时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发展方向的最重要的一个窗口。

本人认为,此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最重要的不是辩护律师了解当事人做了些什么,而是侦查机关掌握些什么。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在侦查机关讯问之后的会见和询问,是侦查机关先讯问,辩护律师后询问。如此,辩护律师发生在后的询问便不是满足于上面第一点所说的常规如何进行会见和讯问。

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反向火力侦查”问题。

反向火力侦查指的是,通过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机关讯问了那些事实,怎么问的,问过几次,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回答的来探寻推断侦查机关掌握了那些案件证据,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控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得出案件的走向和预判。

这个火力反侦查的技巧应当是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不断加强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显得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必须是能掐会算的“南阳卧龙”而不是事后诸葛亮。

以上就是我和大家今天交流的内容,请大家给予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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