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问题——岳林刑辩大讲堂第五讲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晚上由我和大家交流一下关于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前瞻性的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还请大家提出中肯的批评和指导意见。
今晚我和大家交流的内容是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问题,我的讲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如何启动和进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实务方面的问题,以我本人在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过程中启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作为实证研究,这是本人来自于对司法实践的思考,绝对是干货,但愿我所讲的内容能对大家办案有所帮助。我曾经在我本人所著的《岁寒红梅——共和国刑事辩护律师札记》一书中对于此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写了2万余字的文章。今天上午,我已经把该文章的图片发到本微信群了,一会讲课完毕后我将把本次讲座内容发到我的博客去,我的博客是“贾慧平律师——专做刑事辩护”。
对于此课题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同仁们可以与我私下进行交流,并提出精辟的见解。
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出的规定。
一、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制度的解读和意义
第一点,下面我就先讲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问题的法律解读
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就是第192条规定;七条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第211条到第217条。对比新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在旧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基础上进行的条文增加。新的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在第192条,是增加两款,即第二款和第四款。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新增的条文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解释第21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解释第21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解释第214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解释第215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解释第216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以上就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
针对以上的法律规定,我本人总结出以下18个方面的问题:
1.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是诉讼法问题,并不是实体法的问题;2.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是一审开庭程序设置,是规定在公诉人出示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之后的程序;3.有专门知识的人被法律定位于证人、鉴定人序列,受证人、鉴定人的法律规则的限制;4.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程序申请权,事先应征得法庭许可;5.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员有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如果法庭不举行庭前会议,应在开庭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最好是附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做出的书面的针对鉴定意见的完善的书证审查意见;7.申请人应当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8.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法庭仅仅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学识、能力,并不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鉴定人资格;9.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之前可对鉴定意见形成一份书面的书证审查意见提交法庭;10.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质证是安排在鉴定人出庭之后进行;11.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出庭陈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后,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议庭均可对其进行发问,但必须遵守发问的相关法律规定;12.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须填写保证书,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1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非是与鉴定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针锋相对,而是分别出庭向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陈述;14.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对鉴定意见进行出庭陈述的质证意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陈述鉴定意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不需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15.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陈述并非证据,其出庭陈述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质证意见是有倾向性,所代表的是其委托人的意见。16.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有权利查阅卷宗材料,法庭应当给予允许。如果有专门知识的人无法查阅到全部的卷宗,就无法对案件形成一个整体的观念,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就会受到严重局限,但可以由审判法庭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将获取的卷宗资料公布或交由当事人家属查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17.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目前集中在涉及到法医类的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如毒品纯度的化验、如尸体解剖意见等。18.鉴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不同,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接触不到原始的检材,也无法到案发第一现场,故其质证意见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点,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的意义。
1.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民事诉讼法中早已有规定,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做出规定,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刑事法律走向现代化。
2.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规定是法治的进步,进一步保障了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使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得到多方位的审查,尤其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的审查,使主审法官对鉴定意见兼听则明。
4.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狙击冤错案件的有力武器。这也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最核心的意义与价值。
已被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90%以上的均是由鉴定意见错误导致,刑事诉讼法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陈述,使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得到贯彻。
5.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改变了鉴定意见一言堂的局面。
6.由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以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7.目前的法律规定,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等同于证人、鉴定人,接受法庭、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尚无法与鉴定人同台辩论。
目前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执行的还不好,有其局限性。
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质证的实务
本人在2013年3月在办理被告人高某东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中曾成功地启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这个案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该案发生在2010年10月30日,被称为“10.30案件”。2013年3月25日该案发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鉴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制度,鉴于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本人作为被告人高某东的辩护人均申请法庭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但均未被准许,于是,本人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意图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李庄先生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中国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律师、王甫律师作为被告人武瑞军的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我作为被告人高某东的辩护人出席法庭。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东手持搞把击打被害人的颅顶枕部,导致被害人颅顶枕部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致死。一审判决也是做出了同样的裁决。本案导致公诉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做出如此认定的证据即为太原市公安局邀请山西省公安厅、公安部专家参加尸检所做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明确说明,被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死的原因为棍棒类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当时进入案发现场的人员中,仅有我的当事人高某东手持搞把。被告人高某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并不认可其手持搞把击打过被害人。后我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我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胡志强法医,王鹏法医学博士。在庭前,胡志强法医、王鹏法医学博士、庄洪胜法医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对鉴定书书面进行质证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在该《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法医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质证,指出被害人并非是被棍棒类钝性物理作用所致,仰面摔撞在现场墙角处可以形成。
我作为被告人高某东的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法医专家出庭质证,法庭准许后,在开庭过程中,王鹏法医学博士出庭对鉴定书进行了全面的质证,之后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官的发问,后退庭。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证意见,但是,我相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质证引起了法官的高度关注。
我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质证制度尚不完善,但在目前已成功地使冤错案件得以纠正,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也使冤错案件的发生的比例大大降低,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的研究非常有必要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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