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辩护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的问题,我将它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讲的是关于审前会议阶段的会见问题;第二个问题讲的是关于普通程序审判阶段的会见问题,
今天我们谈一谈第一个问题——辩护律师如何会见庭前会议阶段中的被告人问题。
一、如何有效地会见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辩护律师首先应当了解法庭举行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如管辖、回避、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申请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不公开审理等,除此之外,庭前会议还将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展示等一系列的工作内容。
辩护律师只有充分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在庭前会议阶段的会见过程中有效地会见被告人。
二、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在会见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完成阅卷;完成核查同步录音录像;拟出准备向法庭提交一系列申请书——管辖、回避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名单;新证据目录;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重新司法鉴定;开棺验尸以及本案全案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庭前会议是正式开庭的预演,目前的刑事法庭已相当重视庭前会议,刚刚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庭前会议也增加了相当多的新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会见被告人之时,应当将法庭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一切申请书整理出来,在会见被告人之时,向被告人征求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在2017年4月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召开被告人高某东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庭前会议。该案从2010年10月,被告人高某东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七年之久,前不久最高法院将本案撤销死刑,发还重审。本人继续担任其辩护律师。
本人在本次中院刚刚立案之时便向太原市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八份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通知被害人出庭申请、通知专家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申请、开棺验尸申请等。
三、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交论证被告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的书面申请
之前,我给大家讲过,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当在完成阅卷、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向法庭提交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而不是被动等待法庭通知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
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是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均无条件地召开庭前会议,也并不是在召开庭前会议之时无条件地通知被告人到场,而是法庭认为必要时才通知被告人到场。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不仅应当申请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更应当向法庭提交通知被告人到场参加庭前会议,尤其是在庭前会议中要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对证据展示等项决定本案定性等重大证据的情况。
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申请,法庭即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事项进行决定,那样,将对辩护律师的下一步工作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的会见被告人之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庭前会议的全部内容,结合被告人被控的具体的犯罪案件事实,向被告人征询以下意见:(八项内容)
(1)征询其对本案的管辖意见(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相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辖常常被辩护律师忽视,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其实,并非如此。
在我所办理的湖南刘某某涉黑案被指定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辽宁省袁某某涉黑案一审被指定到辽宁省营口市中院进行一审理,均涉及到这一问题。
一个认真负责敬业的刑辩律师应当全面重视案件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2)征询被告人对本案有关人员回避的意见(相关人员指的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3)征询被告人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如何发现公安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辩护律师敏锐的判断力。
辩护律师经过仔细阅卷以及前期会见,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从案卷的证据和被告人的陈述中发现一些可以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这些证据,基于各种原因,侦查机关未向审查起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机关未向法院移交,辩护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之时,必须向被告人求证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4)征询其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征询其对本案出庭的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名单是否有异议。
(6)征询其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7)征询其对本案的审理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
(8)征询其对公诉人展示的控方证据的初步质证意见。
本人在这里所讲的初步的质证意见,指的是对证据是否认可的意见,不需要对有异议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说明,只需要讲明是否同意即可。
五、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的会见阶段,应当向被告人提示——庭前会议阶段,法庭极有可能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并未严格限定在哪个具体阶段进行——庭前会议中进行排除还是在正式庭审中进行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刑事法庭做法也不一。
就刚刚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来看,倾向性的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要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解决,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所强调的不允许“病案”带病进入法庭的具体做法。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会见被告人之时,就应当告知被告人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首先向被告人明确的是,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举证责任是由检察院承担的,当然第一步是检察院需要对其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具体步骤是:公诉人出具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出具入所体检检查表,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等方式进行解决。
关于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非常系统的大问题,我将在第六期的讲座中,将我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与大家进行分享,相关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文章,我也写了很多,都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里,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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