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其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予以采纳。
1、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7月11日下午三点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套牌小汽车在茂名市人民南路红绿灯处死火,下车推车时被民警盘查,继而在其车的驾驶座底下搜出涉案枪支,并发现枪内有六发子弹。被告人赖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就如实供述这个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受审时也作了一贯的、没有改变口供的供述,其供述具稳定性、彻底性。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赖某某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防身,而不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此点法庭已经查明,不再详述。
3、涉案枪支未曾造成任何具体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赖某某持有枪支以来,未曾使用过、击发过此枪支,更不用说通过该枪支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依法查明了该支枪支确实未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
4、涉案枪支不是军用枪支,杀伤力远比军用枪支小。
经查明涉案枪支是以火力为重力的改制小口径手枪,其击发的子弹是5.6mm的小口径改装弹,枪支和子弹都是改装的,击发力远比军用枪支小,所以被告人持有枪支的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此危险却持有军用枪支远小,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赖某某进行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
二、请人民法院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赖某某进行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由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持有的枪支为非军用手枪,持有目的在于防身,涉案枪支也未曾造成任何具体危害后果,请人民法院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处罚,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本案的公平公正。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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