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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之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某及其妻子邝小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梁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辅助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其从宽处罚。

1、本案是其他人提议并决定在车头坡抽砂的,并不是被告人。

2011年中秋节左右,陈某找到水正村村长方顺,要求以7万元价格承包车头坡的河砂,方顺组织全村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同意与陈某签订承包合同并于2011年10月份在方顺家中签订了承包合同。陈旭明知道水正村村民将车头坡的河砂承包给被告人、陈某之后便擅自开抽砂船来到车头坡抽砂,并且连续抽了两个多月,方顺见此情况,担心陈旭明会把车头坡的砂抽光,没有砂卖给被告人、陈某,导致水正村村民与被告人、陈某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便打电话给陈旭明,要求其停止抽砂,留点砂给被告人、陈某,得到陈旭明同意后,便打电话告诉陈某。陈某知道陈旭明停止抽砂后,便擅自指使工人开船到车头坡处抽砂,并且是抽砂之后才告诉被告人其已开始抽砂,被告人从那时才知道陈某开始了抽砂行为。

2、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过抽砂行为。

(1)被告人与陈某约定,被告人作为其中一名股东,只是负责到电白县水务局办理采砂许可证,其他包括采砂、雇请工人等在内的砂场具体经营管理事宜均由陈某全力负责,被告人平时很少到砂场察看,因此被告人事先并不知道陈某在车头坡抽砂,也正因为事先不知情,其不可能在抽砂之前与陈某密谋具体如何实施抽砂。

(2)案中没有人看到被告人在抽砂期间出现在现场,被告人也从来没有作过在抽砂现场的供述。既然被告人没有去过采砂现场,采砂时也没有通过电话与陈某及抽砂工人联系,其不可能实时实地组织、领导他们抽砂。

(3)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接到电白县水务局责令停止抽砂的通知后,便强烈要求陈某停止一切抽砂行为,却被陈某讽刺为胆小鬼,两人在是否停止抽砂这件事情上无法协商一致,被告人因此要求终止与陈某合作并且得到了陈某的同意,双方约定从此之后,砂场的事情与被告人再没关系,待陈某找到新的合伙人之后,便将被告人投入的资本归还给被告人。从以上事实可知,从被告人要求陈某停止抽砂那一刻起,陈某的抽砂行为是违背被告人意志的;从被告人与陈某就终止合作关系达成一致意见那一刻起,陈某的抽砂行为与被告人再无任何关系。

3、被告人没有从抽砂行为中分配到任何利益。

那些抽到的河砂,一部分被用于铺路,一部分销售给当地村民。由于销售所得一直不是被告人保管,也没有人分配过销售款给被告人,到目前为止,被告人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陈某在证据卷二第129页供述:“这些钱都在梁某处。”这份供述属于孤证,并且与被告人供述的相矛盾,依法不能采信。

4、陈某在证据卷二第140页所作的关于“被告人与吴前快占90%股份”的供述依法不能采信。

(1)本案关于出资情况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及陈某的供述。被告人在证据卷二第103页供述:“我与吴前快各出资十来万元,陈某说他也投入了十万元左右,但具体数目我们还没有清点,股份分成也还没有商定。”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所占股分约为30%,其与吴前快共占砂场股分的60%,并不是陈某所说的90%。

(2)由于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对陈某的供述进行印证,陈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依法不能采信。就算陈某的供述为实,是被告人与吴前快共同享有砂场90%的股份,而不是被告人自己独占90%的股分,那么被告人实际股分是多少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缓刑的条件。理由如下:

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1)根据事实可知,非法采矿罪的涉案数额通常极大,动辄数额几千万以上,本案涉案金额仅为20万余元,跟一般的非法采矿罪相比,数额殊小。

(2)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等人是在与水正村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足额支付了对价,得到了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去抽砂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目的,主观恶性与一般非法采矿罪相比较小。

(4)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也能说明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供认不讳,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2)被告人没有因本案得到过任何利益,而且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还四处借债退赃,现又愿意缴纳罚金,这说明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抵触心理,并且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悔罪表现深刻。

(3)被告人向来都是遵法守纪,在本案中是属于初犯、偶犯,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这可以说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再加上诉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必须指出的是被告人经指定的医院检验,其患有严重疾病(血压高时达到224mmHg,也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随时有生命危险,对其宣告缓刑,让其在家中休养,可以取得与监禁同样的社会效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并且符合对其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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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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