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其他文书 >> 内容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无罪)一案情况反映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4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

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无罪)一案

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康某副院长阁下:

我们是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贵院现已受理该案并由林某某法官担任承办法官。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于2015年12月9日前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配合承办法官进行调查。同日,辩护人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本案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对一审判决存在问题的相关意见》《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说明》《资金往来的具体说明》等文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通过虚构涉案“数贸柜”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事实,骗取公众资金,并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辩护人向林惠娴法官提交的相关文书已充分阐述本案的发生经过以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等情况。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现就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致函阁下,建议贵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第一,涉案的“数贸柜”在2010年12月2日,本案案发整整3年前,便已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被告人不存在虚构“数贸柜”具有交易功能、进行诈骗的事实;

第二,被告人并未侵吞公司任何款项,其从公司获得的款项实际为工资收入及公司还款,且被告人往涉案公司投入500多万元,仅在一审法院认定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的三个月内,便向公司投入了150.5万元;

第三,一审判决系在缺乏对涉案“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鉴定意见下作出的,考虑到鉴定意见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虚构了“数贸柜”具有线上交易功能之本案争议焦点,系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在缺乏该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显然系客观归罪;

第四,被告人已向本案经办法官提交7份新证据,上述证据均可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

辩护人指出的上述情况,均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为依据,详细论述请阁下参见附件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辩护人恳请阁下在考虑辩护人针对该案提出的辩护意见后,督促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审理本案,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12月13日

附:

1. (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

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阅读量:64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这样介绍换美金,涉嫌犯罪!
新司法解释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风险深度解析
“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事件,我所胡寒冰律师接受采访
C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