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吴胜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
控方意见:《起诉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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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胜岸,又名吴永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34岁,1968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68090640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茂名市迎宾三街1号大院7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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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仓内把陈华康活活打死,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梁颂平身为203仓的班长,提出教训陈华康,对仓内人员殴打陈华康的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胜岸充当监头狱霸,操纵和参与整个伤害过程,对伤害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积极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参与殴打,起了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为严肃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颂平、吴胜岸、陈石东、梁逸华、吴康居、周召辉、徐启武、陈德斌、谢安、李博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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