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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之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28

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办人郭连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受黄某金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某金辩护。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现在,对此案十分了解。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履行律师的基本职责,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于2004年4月20日提交了 (2004)粤环经法意字第140号«法律意见书»;于2004年5月17日提交了(2004)粤环经法意字第14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附送了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等资料。在一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7月15日一审开庭后,整理、提交了«一审辩护词»;2004年8月3日,也就是一审法院2004年7月29日打印出判决书后的第四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案作了详尽论证,并一致得出如下结论:

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某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详见附件1)。

在二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8月13日向贵院提交了律师代书的四位上诉人的«刑事上诉状»;于2004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鉴于上述意见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经从不同角度作了详尽的论述,鉴于从法律上看,这的确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鉴于贵院法官质素较高以及业务繁忙,我们在此不再“老调重谈”,以免占用阁下太多的时间,仅就最新情况提供辩护意见如下,恳请阁下将此辩护词与上述意见一并审阅。

一、在本案中,林彬彬强行亲自将闽C75075小车开走才引发冲突是不争的事实。本案的关键是适用法律问题,也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黄某金如果参与打了“执法人员”,并且导致“执法人员”轻微伤,黄某金有没有构成妨害公务罪。

证据反映:2004年3月17日,泉州市公路局林彬彬等六人(一审庭审表明,三人属无证人员,有证人员手续也不齐备)驾驶着一部证照不齐“执法车”(一审庭审表明,此车没有行使证,没有挂牌)上路“执法”,经过惠安县东园村附近时见到闽C75075小车,他们认为这部车在惠安县东园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曾经“多次闯关”(一审庭审表明,根本没有闯关),要强行扣车、并自己强行开车。具体情况是:驾驶员黄某金主动停车路边,电告车主郑锦山稽查人员要扣车,车主回答“按他们的要求把车开到其指定地点”。后来,因林彬彬在没有明示其有驾驶证情况下强抢车匙,损坏小车空调出风口,要自己开,不同意由驾驶员黄某金开,而黄某金因车昂贵,怕其对车性能不熟而不同意由其开而引发冲突(尽管扣车亦属违法,但黄某金还是同意扣车的,只是不同意由林彬彬开车而已)。冲突导致双方均有 “轻微伤”。

以上事实在一些细节上控辩双方有分歧,但是:林彬彬强抢车锁匙(至今车锁匙仍然在林彬彬手中),强行进入车内开车,在黄某金不同意他开车,认为可以由黄某金自己开车,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才引发冲突。这一基本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亦都充分证实。

对这样的事实,从适用法律角度,到底黄某金所针对的是“依法执行公务”还是“违法行政”?我们认为,怎么也说不过去是“依法执行公务”,从而根本上阻却了黄某金妨害公务罪的成立。我们已经从不同角度作了详尽的论述,在此不重复。

二、泉州市公路局扣车的确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追缴通行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扣车,乃至强行开车,同样必须依法有据,必须是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否则,就是手段违法,手段违法同样是“违法行政”。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以前已经讲了很多,亦是法律常识,相信阁下清楚,不重复。

指控及一审判决的确存在太多问题,其它无法一一细列,但在卷宗相关材料中我们已经详细讲到,也不重复。

三、此案一些鲜为人知的插曲。

此案案发后,惠安县委主要领导在“联席会议”上,曾慎重地问过惠安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到底泉州市公路局有没有扣车权。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说:“可能无!”(据了解,是因交警部门隶属公安机关,因而公安干警对交通执法方面知识相对丰富)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则说:“有!”就是这个“有”字,误导了领导的判断,引发了行政干预下的错误追诉。

在侦查阶段,我们与主办此案的有关干警多次依法沟通。我们发觉他们还是较为慎重的。在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条例、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后,公安机关曾考虑过撤案,“不搞了”,后来,由于泉州市公路局的坚持,公安机关将“皮球”踢给了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履行了当初对领导所讲“有”字的承诺,将黄某金等推上了审判台。

相信阁下注意到:对这样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我们一反常规,深入浅出地、从多角度多次详述了辩护意见,甚至委托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我们知道,如此简单的案件,贵院法官完全可以不用专家“论证”,不用律师“提醒”,就可以准确地形成“内心确信”、公正判决。我们为何还这样做?我们可以坦诚地说,我们是希望对法院排除行政干预,独立、公正审判有所帮助;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有关办案人员的交流中,有充分理由的、详尽的律师意见竟然屡屡受阻,致使本案进入了二审,亦是不得不让人“小题大做”的重要原因。

我们是第一次到福建打官司,福建司法现状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此案个中的内幕是主要来源。据报道,每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的无罪案件超过三十件。我们仍然深信:面对如此简单,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还具有政治意义的,理由一边倒的案件,同在蓝天下,同为发达地区的泉州,贵院高素质的法官,一定会信守法律,排除非正当干预,独立审判,对本案公正判决,无罪释放黄某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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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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