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谭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某市公安局N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经贵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市N区看守所。贵院对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谭某某,到贵院进行了阅卷,对涉案的TB村村委会所在地、幼儿园、“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综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是:本案因谭炳某等TB村涉案村委委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而起,他们擅自对外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损害TB村全体村民利益;而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村民,为了维护TB村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自发聚集到TB村村委所在地,和平、理性地表达“收回场地、减少集体经济损失”等合法诉求,但因谭炳某等TB村涉案村委委员,官僚作风,严重“不作为”,拒绝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才导致涉案村民持续到村委会“维权”、抗议,并产生一些拉横幅、喊口号、打鼓抗议的过激行为,但涉案村民的抗议行为合法、理性、有节制,根本就不涉及犯罪问题;而谭炳某等TB村涉案村委委员,却蓄意设置“陷阱”,并联袂当地警方,将涉案村民的合法抗议行为,顶多是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坐等成”刑事案件来打击,并抓捕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侦查机关以谭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提请贵院批准逮捕,其真正企图是通过“杀鸡儆猴”的方式平息事件,绝非依法办案,彻底涉案村委委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且将矛盾完全对准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无辜村民身上,背后亦涉及徇私枉的违法、犯罪问题,在中央明确打击村匪恶霸的背景下,这点尤为值得警惕;后来,贵院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由,批准逮捕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现案件已侦查结束,贵院正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
对此案,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认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是合法的,且完全是基于TB村全体村民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惩罚性,既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反的是,本案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是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其擅自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联袂涉案的侦查人员,采取诬告、陷害、徇私枉法、“钓鱼”执法等方式,对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司法迫害,以期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其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对涉案村委委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而非追究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无辜村民的刑事责任。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不清,疑点重重,诡秘、违反生活常理之处甚多,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相反的是,众多在案事实和证据,均能证明本案真正涉嫌犯罪的是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是涉案的办案民警,而非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无辜的TB村村民。具体论述如下:
本案案发的“根源”是谭炳某等TB村涉案村委委员,暗箱操作,擅自对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擅自对外出租、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的核心商业地块,且“签约”后蓄意隐瞒事实,欺骗全体TB村村民,已严重侵犯TB村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其行为当然是违法的;更关键的是,本案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可证明谭炳某等涉案村委的行为确已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现在TB村村民还在举报、控告涉案的村委委员,谭某某本人也将继续涉案的村委委员。基于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理应对涉案村委委员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以维护TB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谭炳某等TB村涉案村委委员,未经法定的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
擅自对外出租、转租“TB市场东面土地”核心商业地块,其行为当然是违法的;所有在案的证据,也无法证实涉案村委委员出租、转租上述商业地块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谭炳某等TB村个别涉案村委委员,未经法定的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暗箱操作,擅自出租TB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TB市场东面土地”核心商业地块,这明显是知法犯法,顶风作案。
更关键的是,所有在案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涉案出租、转租商业地块行为,是经过法定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的。判断涉案出租、转租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法律,而非涉案村委会工作人员作出的所谓“解释”,大圃社会管理处的“背书”。事实上,TB村全体村民对该出租、转租行为根本就不知情的,更不可能认可,单凭社会常识可知涉案的出租、转租行为毫无合法性可言,案发后全体村民投票表决结果亦证实了这一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出租、转租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证明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二,如上所述,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未经法定的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擅自将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核心商业地块“转租”给谭志成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且无法排除相关涉案村委委员从中“中饱私囊”的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只要TB村委不同意转租,TB村委就可以收回涉案的“TB市场东面土地”核心商业地块。而TB村村民都知道,涉案地块商业价值日益递增,收回场地重新招租无疑是村民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显然,与“TB市场东面土地”核心商业地块出租、转租事宜相关的涉案村委委员,都难逃“中饱私囊”嫌疑;本案众多在案事实和证据亦可证明,涉案村委委员难逃干系,难逃背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
其三,谭炳某等与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出租、转租事宜相关的涉案村委委员,签订“转租”合同后,长时间蓄意隐匿事实,欺瞒TB村全体村民的客观事实,可进一步证实涉案村委委员确实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否则,这明显是违背生活常理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若涉案村委委员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问题,他们根本就没有隐匿转租客观事实的必要性;同理,若涉案转租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涉案侦查机关理应将跟涉案转租行为相关的村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录,以及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收集起来,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否则,本案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就无法认定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四,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TB村涉案村民,到TB村村委所在地合法、理性地表达“收回场地、减少集体经济利益损失”的诉求,但涉案村委委员不敢出面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不敢公开涉案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不敢让全体村民投票表决是否收回场地,是否起诉撤销涉案租赁合同或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反而一而再地“单边”强调涉案合同的合法性,反而一而再地维护合同相对方谭志成的权益,这明显反常。这进一步印证涉案村委委员无法排除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
其五,本案案发后,涉案村委工作人员范学良已于2015年3月20日向狮山派出所大圃警务室报案,受案意见部分亦明确载明:“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本案属于彻底无罪的案件,顶多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公安机关受案意见部分亦明确载明是行政案件的范畴,为何涉案民警当时不敢处理本案?为何涉案村委委员不建议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本案?为何本案最后会发展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对此,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TB村涉案村民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涉案民警没有抓捕涉案村民的合法理由;涉案村委委员知悉涉案的出租、转租行为是违法的,“见不得光”的,决定他们不敢建议公安机关抓捕涉案村民;涉案的办案民警明知他们可以用行政处罚手段处理本案,却蓄意不处理,最根本原因是本案背后另有隐情,即:他们不愿意处理涉案村委委员背后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在案证据亦证明了这一点,涉案侦查人员从不问涉案出租、转租的实体性问题,亦没有收集相关的证据,这足以证明他们在“选择性”办案。
其六,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之所以被抓,根本原因是涉案村委委员,为了避免“东窗事发”,为了继续隐匿他们违法出租、转租涉案“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通过联袂涉案民警,企图通过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
因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期过长(剩余租期21年),租金过低(众多村民估计仅为市场价值的几十分或几百分之一),签订合同前未经权威第三方评估,未告知TB村村民,未经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便擅自违法出租、转租上述项目,将给村民集体造成高达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进而引发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到村委会合法、合理地持续表达诉求。
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被违法抓捕后,迫于TB村全体村民的极大民愤,TB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关于《TB市场东面土地解决办法》及其解决方案的公示”、《TB市场东面土地纠纷解决办法》等相关材料。后经投票表决程序,TB村全体村民投票决定“不通过”TB村委会提出的“TB市场东面土地”租赁合同解决方案。上述客观事实,足以反证TB村村委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仅违法,而且确确实实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涉案的数百位TB村村民用手中的选票,发出阵阵正义的呼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是专用于给TB村全体村民提供“服务”的专门性场所,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自发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采取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案发场所的特殊性,自发人员的特殊性(全部是TB村村民),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扰乱“村委会办公场所”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
首先,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是专用于给TB村全体村民提供“服务”的专门性场所,本来就是提供给TB村村委、村民处理村民集体事务、公共事务甚至休闲、娱乐的专门性场所。因TB村村委,以及村委书记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未经法定的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程序,便擅自违法出租、转租涉案的“TB市场东面土地”项目,严重损害了全体TB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才不得不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其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此,我们认为:除了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更适合TB村村民合法、理性地表达其合理诉求。因此,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扰乱“村委会办公场所”公共秩序的客观事实。
其次,场所的特殊性,人员的特殊性和“封闭性”,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数百位TB村村民涉案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决定了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客观事实。
涉案的数百位TB村村民,自发聚集的场所是村委会办公场所,人员全部是TB村村民,绝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聚集的人群具有“封闭性”;更关键的是,涉案村民反映的是包括公开涉案《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以及村委会决定签订上述协议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根本就不具有违法性可言。TB村村民撰写的《投诉书》、《诉求书》、《TB村民的声音》、《给TB村股东们的公开信》、《诉求书答复意见“质疑”》等材料(内容详见:附件2),都可以反映、揭示本案背后的实质性问题,也都可以证实村民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最后,如上所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对涉案的数百位TB村村民而言,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主要针对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等相同或相似的、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公共场所”。从法理角度分析,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出行、娱乐、休闲、展览等具备特定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场所”,但本案场所特定,系专门处理村民集体事务的村委办公场所,并非是向全社会公开的“公共场所”;人员特定,自发聚集人群全部是TB村村民;诉求合理,且跟TB村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密切相关;更关键的是,数百位TB村涉案村民的群体行为,根本就没有影响到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出行、娱乐、休闲、展览等特定权利,也不存在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村委会工作人员正常上班、附近幼儿园的正常上课的情形。
因此,案发场所的特殊性,自发聚集人群的特殊性和“封闭性”,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村民的涉案行为,毫无违法性而言,这决定了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更是彻底无罪的。
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之所以自发到村委会办公场所合法、理性、持续地表达诉求,根本原因是其合理诉求长时间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回应,更没有得到村委会的满足,而事件根源就是村委会违法出租、转租村民集体所有的核心商业地产项目和事件发生后村委会长时间的“不作为”,严重“渎职”所致。显然,本案主要责任出在村委及涉案村委委员身上,而非“错”在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身上。TB村村委、TB经济社及相关领导错误、谬误之处包括:
其一,“错”在《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前,未公开征求村民意见,暗作操作,擅自违法出租、转租集体所有的核心商业地产,不仅侵犯TB村全体村民的知情权,且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将高达数千万元。
其二,“错”在《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的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程序,且合同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租前未经权威第三方专业评估,必将严重损害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
其三,“错”在《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未公开合同原件及合同具体内容,蓄意欺瞒百姓,一错再错,蓄意侵犯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和损害其合法权益,这必将招致全体村民的极大不满。
其四,“错”在村委会及涉案村委委员始终拒绝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早在2014年12月,在TB村党员大会、TB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大会上,当了几十年村委领导的老书记李沃才、原村委副书记梁自强、谭某某等人纷纷向经济社社长谭敏贤反映要求收回“TB市场东面土地”的合理诉求,但经济社以不是大会议程内容为由,拒绝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
其五,“错”在村委会及涉案村委委员一而再地拒绝谭某某等众多村民的合理诉求。
早在2015年元月份,在TB村村委年终总结会上,李沃才、梁自强、谭某某等众多村民纷纷反映要求收回“TB市场东面土地”的合理诉求,但无一村委委员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2015年春节后,农历初九当天,村委会恢复上班当天,谭某某再次向经济社社长谭敏贤反映上述情况,要求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开《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原件,要求全体村民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收回“TB市场东面土地”。当时经济社社长谭敏贤的答复是一个星期内回复,但最终结果是没有满足谭某某等众多村民的合理要求。
其六,“错”在村委会及涉案村委委员一而再地强调其没有“错”,一而再地维护合同第三方的权益,而非TB村全体村民的集体权益。2015年3月12日,经济社社长谭敏贤拒绝公开合同原件,拒绝书面回复谭某某,仅同意口头念合同内容给谭某某听,并一再强调整个合同的出租、转租事宜合法合规,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显然,TB村村委及经济社相关领导一直在敷衍群众的合理诉求,对其自身违法之处没有任何悔改和更正的想法和念头。
其七,“错”在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长时间蓄意“不作为”,严重“渎职”,始终拒绝回应数百位村民的合理诉求。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数百位TB村民持续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期间,TB村村委始终置村民合理诉求于不顾,拒绝公开合同原件,拒绝收回涉案的“TB市场东面土地”,拒绝回复村民的诉求,为此村委书记谭炳某竟然狡辩:“党经分开,土地出租事宜不归他管。”显然,村委会及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始终拒绝对此事件提出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减少全体村民的经济损失,反而一意孤行,蓄意掩盖事实真相,蓄意维护合同第三方的权益,蓄意侵犯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事件发展到人神共愤的程序。
其八,“错”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合同之诉或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导致全体村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在“错签”《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在数百位涉案村民持续“抗议”的情况下,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更没有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启动确定《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或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诉讼程序,导致全体村民承担更大诉讼法律风险,导致全体村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九,“错”在涉案村委委员蓄意设计“陷阱”,并联袂当地警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司法迫害,致使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被违法抓捕,被错误羁押和追诉刑事责任,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须知: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一名村委委员、村委工作人员告知涉案的数百位村民的聚集行为涉嫌违法,也没有任何办案民警到过案发现场,告知涉案村民的行为涉嫌违法,更没有任何涉案村民在聚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本案客观情况是,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是在吃午饭时被抓捕的,且办案人员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涉案警察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其十,“错”在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的廉洁性饱受村民质疑,众多村民撰写举报信举报TB村涉案村委委员。更关键的是,面对数百位TB村村民的合理质疑,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村民的合理诉求,始终不敢公开涉案土地租赁纠纷事宜的相关材料,而是遮遮掩掩,不断地说会议记录材料丢失,合同涉及商业机密,合同跟他无关等明显有违法律和常识的托词,这进一步加深了村民对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在该事件中可能存在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
显然,在涉案事件当中,涉案村委委员存在的错误、谬误之处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综合上述种种迹象,我们可以合理怀疑的是:本案明显是涉案民警“选择性执法”的产物,本质上就是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联袂当地警方对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打击报复,司法迫害,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数百位TB村村民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远远大于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谁对谁错,相信公理自在人心!
四、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合法、理性地表达合理诉求,尽管确实有不少自发村民在案发现场打鼓、用录音机录口号后播放,以及用话筒喊在场群众到时间点就回家的情况,但数百位涉案村民均极为克制,没有任何村民冲进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影响他们的正常上班;在场群众喊口号的声音也极为克制,没有影响到周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活动,为此他们专门到幼儿园核实情况,也没有任何周边村民到案发现场投诉;若他们有意扰乱村委会的公共秩序,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根本就进不了,也出不了村委会的大门,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也不可能“容忍”涉案村民持续那么长时间的“抗议”,显然,本案并非如此。因此,数百位TB村村民的涉案行为,顶多能认定为“情节不严重,后果比较轻微”的过激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数百位TB村村民签字请愿,要求无罪释放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的客观事实,也都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五、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被违法抓捕,完全是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蓄意设置“陷阱”,并联袂当地警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实行司法迫害的违法产物,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而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TB村村民涉案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且谭某某等三人被抓捕本身,也是涉案民警“选择性执法”的违法产物。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在2015年3月12日之前,因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人,在党员大会、经济社股东大会上不断反映“TB市场东面土地”被违法出租、转租的问题,也不断向经济社社长谭敏贤反映该问题,早已招致村委书记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的不满。
其二,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人,已通过正常渠道向TB村村委、大圃社会管理处,甚至是相关的政府部门,要求公开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原件,并依法撤销上述违法合同,但均未果。如:2015年4月3日,谭某某等5名村民联合向大圃社会管理处反映“TB村委会违规变更合同,要求撤销合同,还土地给村民”,经办人是梁思狄,但合法诉求未获解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这也进一步加剧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和谭某某等人之间的矛盾。
其三,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以及相关的村民,已经撰写了举报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的举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这也使得他们三人成为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的“眼中钉”,在TB村这是路人皆知的客观事实。
其四,如上所述,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数百位TB村村民持续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期间,若村委会真想解决问题,真想维护TB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其正确的做法应是公开相应的合同原件,给村民出具内容具体、详细的书面答复材料,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甚至可以让全体村民投票表决如何解决“TB市场东面土地”土地租赁纠纷事宜;退一步来说,他们也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涉案村民行为涉嫌违法,要求涉案村民尽快自行离开;再退一步来说,他们也应及早报警处理,甚至报警后让到场公安人员依法抓捕首要分子,并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更退一步来说,涉案警察也应亮明身份,并在他们聚集“抗议”现场先警告处理,若涉案村民拒绝离开,继续“无理取闹”时,再决定应否抓捕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但本案并非如此;最后,谭某某向我们明确,其被抓捕时涉案民警并没有出具证件,也没有告知其被抓跟聚集“抗议”一事有关,就是不明不白地被强行带走。
其五,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被刑事拘留后,不断有相关人士给谭某某家属传话,大意是只要谭某某及其家属愿意出具“悔改书”,谭某某就可以取保候审出来。大圃社会管理处相关领导到谭某某家里进行访谈,也表达同样的意思。(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结合我们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实属TB村委,联袂当地涉案的办案民警,蓄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对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进行司法迫害,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六、本案案发后,因TB村村委及大圃社会管理处已介入本案,开始采用公开投票表决等方式,回应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的合理诉求,且TB村全体村民投票表决结果也证实,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反映的,均是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这也进一步证实TB村村委及谭炳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的做法,确有不妥,无法排除相关村委委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再继续羁押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可言,否则容易进一步激化政府和村民的关系,激化警民关系,激化村委和全体村民的关系,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测事件。
综上所述,在党中央严厉打击村匪村霸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认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谭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避免群体性群众事件的发生,本着诚恳和善意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请求贵院对继续羁押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请求贵院及有关机关对谭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请求贵院对谭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6月21日
附:
1.《致TB社区居民的公开信》、关于《TB市场东面土地解决办法》及其解决方案的公示、《TB市场东面土地纠纷解决办法》和《TB市场东面地块处理方案表决情况报告单》
2.《投诉书》、《诉求书》、《TB村民的声音》、《给TB村股东们的公开信》、《诉求书答复意见“质疑”》;
3.一千五百多位村民签字,要求有关机关重视和调查该事件,要求无罪释放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的《狮山镇大圃社区TB村村民联合声明》,以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签名确认表;
4.《群众来访登记表》、《“四风”问题投诉-查询结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5.《检举信》、《狮山镇TB众村民检举信》、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撰写的举报村委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书面举报材料;
6.相关领导到谭某某座谈的《会议记录》
7.《逮捕通知书》2015年5月21日,谭某某被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公安局N区分局执行逮捕。
8. 2015年5月25日,TB村村民向某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村民诉求。
9.《TB社区干部分共情况公布》表证明,谭炳某系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但其答复村民质疑时陈述:“党经分开,土地出租事宜不归他管。”这明显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