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罪,以及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的非法经营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购外汇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将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逃汇罪
(1)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中的外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
1997年刑法中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现单行刑法中将非国有单位纳入惩罚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法。
2.骗购外汇罪
(1)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中的进口售汇核销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使用上述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以及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或重复使用海关凭证和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1)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营利的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逃汇罪
第四十六条:逃汇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骗购外汇罪
第四十七条: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第七十九条(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外汇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
骗购外汇罪与一般骗购外汇行为的界限
根据《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修订)》,非法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40条规定:非法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
而骗购外汇行为是指:1.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2.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3.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4.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5.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骗购外汇的行为与套汇有较大的区别,但是骗购外汇从本质上是套汇行为之一,而只有数额较大的骗购外汇行为才构成骗购外汇罪,其他套汇行为只能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是区分骗购外汇罪和一般骗购外汇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
1.逃汇罪
逃汇罪和走私罪的界限
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虽然逃汇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两罪在客体上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侵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并不必然侵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主体上,走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逃汇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客观上,走私罪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而逃汇罪的行为是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二罪的争议点在于:外汇是否可以成为走私罪的行为对象,即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外汇出境的,是按走私罪处理还是按逃汇罪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将实施的主体分开评价,因逃汇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而走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此,若自然人携带外汇出境,应当构成走私罪,若单位实施携带外汇出境的行为,若既逃避海关监管,又侵犯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则应当构成走私罪和逃汇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2.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骗购外汇罪与诈骗罪,在表述上均有一个“骗”,均实施了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均为故意,但二者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骗购外汇罪的客体为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中的进口售汇核销制度,而诈骗罪的客体为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骗购外汇,而非骗取外汇,因此,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欺骗方法,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其行为突出的是骗购外汇。而诈骗罪,行为方式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骗购外汇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外汇指定银行,而诈骗罪的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不能是单位。
六、量刑标准
1.逃汇罪
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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