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规定了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可以处以死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本罪主体采取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对主体作以下分类:
1.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即开票人。开票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一般是以赚取手续费、好处费、开票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并不是为了赚取手续费,是为了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交税。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受票人,是指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受票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以下几种:(1)转手倒卖以获取非法利益;(2)用于抵扣税款,少交税;(3)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3. 介绍他人虚开,即介绍人,是指行为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为交易双方从中斡旋促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从而获得介绍费的单位和个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而发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给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行为人为其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开,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而导致误开错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1996年解释》中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中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中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对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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