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领先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10名专业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中心内设有走私犯罪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有10年以上走私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和此领域全国权威刑法、刑诉法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专业律师合计办理走私犯罪案件100多起,以中心精英律师丰富的走私犯罪辩护经验和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辩例,并以经典辩例,铸造品牌。同时,中心内律师致力于走私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学术论文共计17次刊登于《现代法学》《政法学刊》等权威法学期刊,实务类著作亦多次发表于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行业权威媒体平台。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所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存在一定的联系,即两罪的行为对象都可以是境外固体废物;都破坏了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不同。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已经进境的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2)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走私废物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海关管理秩序;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防止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实践中,下面情形的定性处理需特别注意:如果是走私人在将废物走私进境后,又将之在我国境内非法倾倒、堆放、处置的,则要考虑走私行为目的和动机分别处理:如果其进行走私就是为了把我国当做“垃圾处理场”,就是为了把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在我国境内非法倾倒、堆放、处置的,则说明其走私行为与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牵连犯论处,从一重处;如果其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是为了出卖,但因未找到买主,就将其非法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由于其走私行为与非法处置行为不存在牵连或吸收关系,成立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二罪,实行并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也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
走私废物罪区别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关键之处在于:(1)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走私废物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总结而言,即走私废物罪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则不逃避海关监管;(3)走私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即可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结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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