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律师王思鲁接受媒体采访:
小偷夜盗300元手机 被诉抢劫罪大喊冤枉 信息时报报道
来源: 信息时报
凌晨时分,小偷撬门入屋试图行窃,惊醒女主人后,小偷逃离现场时顺手“拿”走一部价值321元的手机。小偷最终被抓获,但其行为该定什么罪?审判过程中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检察院以抢劫罪名提起公诉,小偷大喊冤枉声称自己就是盗窃,法院最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1年6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意见是,因为小偷所窃价值太小,达不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法定起点。
贺某保,湖南省衡南县人,29岁。今年2月4日凌晨3点左右,他伙同同案人廖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携带电筒、胶片等作案工具,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大街8楼一住宅。按照事先的计划,廖某负责在屋外望风,贺某保和李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房门,进入屋内。当时屋内一片漆黑,只有女主人郭某在卧室睡觉。贺某保蹑手蹑脚溜进卧室,从书桌上摸到一台手机(价值321元)。让贺某保没料到的是,这时躺在床上的女主人醒了。
见一陌生男子与自己四目相对,女主人惊怒地质问了贺某保几句后,带着手机掉头离开,刚下到6楼即被闻讯赶来警察抓个正着,所偷的手机也归还给女主人。
各执己见 检察官法官被告人意见各不同
检察院 黑夜撬门构成抢劫
今年5月,贺某保被海珠区检察院起诉到海珠区法院,涉嫌罪名是抢劫罪。检察院认为其黑夜撬门,又携带凶器,依法构成抢劫罪。但法院一审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
小偷 入屋偷手机就是盗窃
判后,贺某保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声称自己入屋就是为了盗窃,其行为就是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 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广州中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了贺某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的判决理由颇有意思。法院认为,贺某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盗窃行为是目的行为,判决本应以目的行为定盗窃罪,因贺某保所盗窃财物数额较小,只有321元,不到盗窃罪起刑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罪,故应以贺某保的手段行为定罪,据此将其行为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律师说案 法院“特案特办”可以理解
检察院、法院、被告人三方对同一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理解,这是为什么?有着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王思鲁分析说,首先该小偷所窃财物达不到盗窃罪的起刑点,但他黑夜撬门入室并惊醒女主人的行为较为恶劣,理应受到严惩,因此,检察院以抢劫罪来指控他。因为对于抢劫罪,法律的要求并不需要所抢财物有多大价值,即使抢一分钱,也是犯罪。
而小偷为何一再自认盗窃罪呢?王律师认为,可能该小偷是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略有了解,知道他所偷的财物构不上犯罪,只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至多是治安拘留几日,罚点钱就算了。因此,他死死咬住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非法侵入住宅。
对于法院的判决,王律师认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小偷的行为达不到盗窃罪的要求,不能定其该罪,但该行为又明显是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不能仅仅是拘留罚款了事,因此,从撬门入屋方面将其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也是“特案特办”。王律师特别强调,如果一个人在街上偷了他人价值300元的手机,定不了盗窃罪,那就只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再定其他罪名了。(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编辑: 子非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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