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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1-22

今年办理的两个同样是未取得电子烟许可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均未销售出去的案件,一个犯罪金额是在47万余元,一个是在51万余元,然而犯罪金额在47万余元的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判处了六年有期徒刑,在51万元的被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却是判处两年三个月,适用了缓刑。一对比这两个案件的量刑,那就是天壤之别,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犯罪金额更大的竟然量刑更轻,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我们要知道的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根据2010年《烟草专卖品司法解释》最终是以处罚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也就是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哪个罪名的处罚更重适用哪一个。

这两个罪名在上面两个案件中孰轻孰重又取决于涉案的金额,即涉案金额如果在25-50万,非法经营罪是在5-15年之间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在2-7年量刑,那么就是非法经营罪处罚更重;如果在50万以上,非法经营罪仍然是在5-15年之间量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在7-15年量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是7年,所以生产、销售伪劣罪的处罚更重。

于是,上面两个案件,金额在47万的就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金额在51万的就定性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金额在51万的本应在7-15年之间量刑,为何竟远低于金额在47万的量刑呢。

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两个案件都是水果味电子烟未销售出去,金额在51万的定性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了犯罪未遂的情节,得以减轻处罚,在2-7年的档次量刑,最终量刑在两年六个月,适用了缓刑;而金额在47万的定性是非法经营罪,却没有适用犯罪未遂的情节,不能够减轻甚至从轻处罚,量刑在六年。

面对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且均未销售出去,司法实务中定非法经营罪会存在不认可未遂的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生产、购买、储存、运输等行为,即使未销售出去,犯罪也是既遂。

但是,这种观点不一定就是合理的,我在《无证经营香烟,尚未销售就被查获,能否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未遂?》一文就从刑法理论、刑法规定、以及实务案例的角度阐述了具体理由。我们再对比上面两个案例,又可以说明,如果非法经营罪不适用未遂情节,就会出现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同样是未销售出去,犯罪金额越多量刑反而会更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这样适用,那么就会出现,只要查不到销售出去的记录,制售的水果味电子烟能够查货的越多,那么量刑就会更轻。因为就目前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而言,由于网络化制售的产业链已形成,已销售出去的相关记录很难查证属实,那么不乏有人员会利用法律规定,来规避刑罚,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利用数额,将未销售出去的数额适用在50-200万之间,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适用未遂情节,得到减轻处罚。

虽然说未销售出去的数额越多,对社会的危害更低,但是无论是非法经营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都没有流通出去,均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前提下,就不应一个适用未遂,另一个不适用未遂。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仍然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牟利的行为,没有销售出去,就无法体现其经营性的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在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同样是未销售出去的情形下,均应适用未遂的情节,促使量刑之间的均衡。不至于出现,上述俩案件在其他事实相同的情形下,仅数额相差4万,一个因为适用了未遂,量刑两年六个月适用了缓刑,一个却没有未遂缺量刑六年,如此悬殊的局面。虽然上述俩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错误,且有理由,但无论如何都难以让社会大众予以接受,达到情理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然,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同案同判、量刑均衡也是很重要的辩护理由,尤其是在目前类案裁判统一尺度的司法政策之下,同一个地区乃至不同的地区,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应保持量刑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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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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