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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科院头号硕鼠被判18年 《南方网》报道
《南方网》
南方网讯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中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广东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原主任杨绍练等四人涉嫌贪污、及杨绍练涉嫌受贿一案(见本报去年3月21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四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四人退出的16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具体判决见下表)。
四人私分174万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省社科院是研究生部于1985年6月成立,成立的研究生进修学院,与研究生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1991年9月,经批准,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开办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函授进修班,1996年10月,又获准举办在职干部业余研究生班。
1997年7、8月,杨绍练在任省社科院研究生部主任期间,与分别兼任会计、出纳的李颖、张成娟利用职务之便,借张成娟调离研究生部之机,合谋将各分教点上交的管理费人民币54万元平分,各人分得18万元据为己有。
1998年底,省社科院决定将研究生部财务账移交给学院派来的专职财务管理,杨绍练让分别兼职研究生记账员、出纳、会计的李颖、熊动员、郭琳(另案处理)核算出该部管理费余额后,决定从该部1998年上结算余额中将款项人民币127.5万元截留私分,指使熊动员、李颖和同案人郭琳虚列开支,并于1999年2月至5月间将其中120万元私分,其中,杨绍练分得48万元,其他四人各分得24万元。
杨绍练受贿16万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杨绍练利用其担任研究生部副主任、主任的职务,有确定分教点和管理费的比例的职权。借与各分教点招生办班之机,以劳务费、活动费名义分别非法收取广东省肇庆市委党校、清远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等7个分教点贿送的人民币16万多元。
案发后,杨绍练等四名被告向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在立案前交代贪污公款的事实,退清全部赃款。
在去年的3月和5月的两次庭审中,四名被告均否认控罪,其辩护人都为四人作了无罪辩护,但其辩护意见未获法庭采纳。
四硕鼠下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原 职 位 罪 名刑期
杨绍练 男 63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主任 贪污/受贿罪 18年
李 颖 女 43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主任贪污罪 6年
熊动员 女 48岁 省社科院研究生部办公室主任 贪污罪 3年
张成娟 女 39岁 省社科院经济所资料员 贪污罪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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