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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情节轻微”争取从宽?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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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情节轻微”争取从宽?

李泽民律师 吴单律师

关键词:不予立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

《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危险驾驶罪是现行《刑法》中唯一一个主刑为拘役的罪名,属于典型的轻罪。但是,轻罪不代表一定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考量。

对此,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醉驾意见”)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办案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从最高检公布的2024年醉驾案件处理数据来看:立案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锐减,同比下降42.3%,但不起诉率(犯罪情节轻微)腰斩,同比下降28%,实刑率上升至63%,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空间大幅压缩。

可见,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司法趋势是整体从严、分流办理。当然,整体从严不是一律从严,实务中从严把握的通常是那些血液酒精含量(BAC)超过80mg/100ml 且可能存在其他从重情形的案件,其他案件还是重在分流:侦查阶段是否立案,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起诉,审理阶段是否免于处罚、能否适用缓刑。

所以,醉驾案件要取得理想的结果,必须在具体案件情节上争取有利的认定。

什么是“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是一个宽泛的说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对应不同的处理结果。

(1)情节显著轻微: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刑诉法》第16条明确规定,符合该类情况的,侦查机关应当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公诉机关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审判机关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在醉驾案件中,《醉驾意见》第4条、第12条指出,经呼气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BAC)超过80mg/100ml 但不足150mg/100ml 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可不予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

从实务来看,醉驾案件的立案数大幅下降,正是因为对“情节显著轻微”这一情形落实,使得可能入刑的当事人被“分流”到行政案件处理。

(2)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注意,这里提及的是“犯罪情节”,意味着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应着不同的案件结果。

如果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此时,案件终止,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不会留下案底。

如果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法院认为当事人符合该类情形的,可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至此,当事人虽然被判有罪,但无须执行任何刑罚。

在醉驾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一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把握: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BAC)不到150mg/100ml 且具有自首、坦白、立功、中止等情节,以及存在“隔夜醉驾”“短距离醉驾”“救治病人而醉驾”等理由。

(3)犯罪情节较轻:

《刑法》第72条规定,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即犯罪情节较轻。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并非一律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标准,而应结合当事人在案发时的醉酒程度、主观意愿、客观行为和实际后果来综合考虑。比如,当事人虽然醉酒,但血液酒精含量(BAC)未超过180mg/100ml,系在饮酒后6小时的“隔夜醉驾”,存在一定的酒精代谢周期,表明其主观具有防范交通事故危险的意愿;且当事人在慢速驾车中与同向车辆轻微擦碰,社会危害性小,故仍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至于能否适用缓刑,还需进一步考虑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现实中,绝大部分醉驾案件当事人是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在案发后都会如实供述、积极悔罪、主动赔偿,再犯的可能性很小。从司法实践看,各地对缓刑标准的把握不尽相同,但普遍的争议焦点还是在于对涉案情节的认定。

从最高法收录的醉驾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来看,实务中通过对当事人涉案情节的有利认定,仍能获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结果。

不起诉: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移动车辆,属于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 毫升,醉酒程度特别严重,且具有发生事故、搭载他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唐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积极主动赔偿,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后,不宜适用缓刑。据此,判处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唐某某饮酒后将车交给其女友驾驶,表明其已认识到醉驾的危险性,故采取了避免措施,一开始并没有醉驾的主观故意;后因其女友驾车发生事故,民警要求挪车时才产生醉驾犯意,且其在发动汽车后慢速行驶至几米外的道路对面时才发生碰撞,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法院认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其醉驾的距离和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查,案发当晚吴某某系因听到未满周岁的女儿生病,心里着急而自行驾车回家,故其体现的主观恶性不深。吴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庭审中对自己的错误亦有深刻认识。

综合上述情节,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相关辩解积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缓刑: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895号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某饮酒后经过约4 小时才驾车,在有雾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将车停在公交车道内,体现出其具有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意愿。客观上,发生追尾事故时其驾驶的汽车处于停止状态,且案发于清晨,路上行人车辆较少。事故对双方均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另一肇事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合上述情节,对魏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认定醉驾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考量:

一是醉酒程度,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还是超出很高;二是违法性认识和主观意愿,在事前采取了避免措施(如找人代驾、酒后休息、隔夜驾驶等)还是醉酒后主动驾车;三是案发的时空环境,车辆稀少的深夜还是车流密集的白天,人迹稀少的路段还是繁华闹市区;四是危害后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轻微事故,还是较重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五是案后表现,原地配合调查、主动赔偿、寻求谅解,还是弃车逃逸、拒不配合检查。

结语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一旦检测确认当事人达到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就应当将辩护重点聚焦于涉案情节上,从当事人的醉酒程度、案发前主观意愿、案发的具体时间和环境、实际后果及案后表现等维度去挖掘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进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立案、(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结果。

在法理之外,从社会情感的角度看,绝大部分醉驾案件当事人都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往往也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和主要收入来源,一味从严处理并不能实现最佳的治理效果。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于那些涉案行为确属“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也许更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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