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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榜涉嫌合同诈骗案(从轻处罚)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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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榜涉嫌合同诈骗案(从轻处罚)之 

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9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榜,男,汉族,1963X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XXXXX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111被刑事拘留,同年124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诸葛旋,男,汉族,1964XXXX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湖北省广州市白云区XXXXXX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114被刑事拘留,同年124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XX,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谋,男,汉族,1965XXX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XXXXX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1031被刑事拘留,同年124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榜、梁谋、诸葛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81218作出(2008)越法刑初字第70l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梁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0000元。三、被告人诸葛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榜、诸葛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榜、诸葛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榜、诸葛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榜、诸葛旋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某某

        杨某某

代理审判员    赵某某

OO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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