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一章 蔡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
该案系蔡岸等10人在被害人陈X康无过错的情况下,将其群殴围打、打断肋骨、脾脏出血,当场丧命,手段、情节令人发指,性质、后果极为严重。依司法惯例,蔡岸作为操纵整个伤害过程的头号主犯,必死无疑。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让被害人保住了他的命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
被告人蔡岸,又名吴永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34岁,1968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4409026809XXXXX,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XX市XX三街X号大院702房。
……
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仓内把陈X康活活打死,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梁X平身为203仓的班长,提出教训陈X康,对仓内人员殴打陈X康的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参与殴打陈X康,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蔡岸充当监头狱霸,操纵和参与整个伤害过程,对伤害陈X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X东、梁X华、吴X居积极参与殴打陈X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参与殴打,起了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为严肃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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