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五章 李X志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五、法院在“政治色彩”下的折衷
案情回顾:
1998年到1999年间,××省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在李×志的大儿子李×强(另案处理)的策划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便以合作开发龙眼树庄的形式,在北京、深圳、长沙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分别聘请刘×为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索×海(另案处理)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郭×栋为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孙×(另案处理)为长沙分公司负责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然后以每5亩果园4.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招商,“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02.3938万元。其中在北京签订合同414份,吸收资金3077.948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栋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签订合同金额773.292万元),在深圳市签订合同115份、金额1018.0938万元,在长沙市签订合同27份,金额206.352万元。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省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志、刘×、郭×栋、李×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文:
这是一场“非典型”的实体辩官司。之所以如此,皆因“政治”色彩在作怪。
为了办理此案,我们先后到××市达十一趟,停留时间三个月左右,可谓是全身心的投入。
当事人李×志最终以取保的形式被释放了。他坚持不上诉,这说明他对判决无意见。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这场官司是输了。不仅仅是我们输了,甚至,法律也输了!
一起“政治”案
从接手此案起,我们便意识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
此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有中央主要领导的签批、定性,是一起必须以“非法集资”“入罪”的案件。
在党政机关中,讲真话的人实在太少。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考虑着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生怕自己的意见与领导的意见相反,而得罪了领导。
固而,有了中央领导的签批,无异于提前将被告人“入罪”了。
因此,这个完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案子,本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从而使当事人“无罪释放”,却骤然变得错综复杂。
坚持签批的正确性
中央领导的签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无异于莫敢不从的“圣旨”。
出于对现实国情的充分理解,我们认识到如果直接否定中央领导的意见,直接与中央对抗,便如同“飞蛾扑火”,引火烧身,不但没有帮助到当事人,还很可能会产生“反作用”。
经过对中央签批的深入研究,我们领悟到当中的“非法集资”其实是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而不是《刑法》中的“罪”。
于是,我们“因地制宜”,在辩护技巧上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央领导的签批,巧妙地将领导意见作为辩护的重要论据。
“入罪”之恶果
将当事人“入罪”,会产生“连锁反应”:
第一、农庄没法搞。此案中,被告人的农庄并不是“无中生有”欺骗群众,而是实实在在进行经营的。被告人的企业面向社会进行集资也是为了响应当时政府发展“庄园经济”的号召。
将本案被告人入罪,意味着被告人要坐牢,企业要倒闭,农庄无法继续经营。
第二、投资者会是最大的损失者。被告企业是由于未向人民银行申请、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便以合作开发果园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而被起诉的。
然而,被告××省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将募集回来的钱是进行庄园投资的,并没有挪作他用,也没有携款潜逃。
既然庄园正在红红火火地经营,投资者当然也是受益者。
如果农庄无法继续经营,那么,投资者可谓是“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如此一来,被告人被判入监牢,也无补于事,意义荡然无存。
第三、政府没好处。农庄倒闭了,投资者血本无归了,税收也少了。这样当地政府是一点好处也没有;李×志参与招商引资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而且得到政府的支持。证据反映在:
其一,各级领导现场视察、具体指示以及其他各种场合的讲话。
其二,政府批文及指示。
其三,工商登记(为招商而出具的证明及经营范围核定)。
其四,直接为招商开路(市政府、公证、国土、林业等部门的指导、配合和现场游说)。
特别是对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绿色庄园合同书”作为广而告之、众多投资者签署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必然认定政府知情。如果将李×志等人入罪,岂不是间接表明了政府对李×志等人的犯罪行为纵容?
广而告之
国情告诉我们,法院判案并不完全依据法律,最终的判案结果很大一部分是全局利益之博弈的结果。
于是,鉴于这起案件的性质,我们也打破常规,多次向对此案定性,给此案上锁的各级领导出具“法律意见书”,而不是什么例行公事式的申请取保、会见、与办案单位交涉等。
我们将“领导签批”的正确性和“入罪”带来的恶果向投资者和各级领导反映,让他们向法院反映。
无奈的折衷
最后,李×志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并得以取保,其他被告人也得以缓刑。
这本应无罪的案件,在我们艰辛的付出后,得来的仍是遗憾的判决。
无论从中央大政治,从国家法律,还是从地方党政部门利益角度考虑,此案都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明白,这是法院无奈之下的折衷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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