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东涉嫌绑架案(从轻处罚,返还作案小车)之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贺东,男
上诉人涉嫌绑架罪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宣判的(2006)阳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强行入罪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 上诉人根本没有参与“密谋”绑架,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到过燕岭大厦咖啡厅,就认定上诉人参与“密谋”绑架,显属错误。
事情经过:2005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阿平用其手机打上诉人的手机,叫上诉人到广州市燕岭大厦地皇酒店咖啡厅喝茶,顺便帮忙买单。上诉人独自去到咖啡厅,当时阿平和一个人(上诉人根本不认识他)在那里,上诉人没跟那个说话,阿平向上诉人问了阿德的电话号码,然后阿平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阿德,过了一会阿德和大刘两人上到咖啡厅。阿平就叫阿德、大刘先坐下来,阿平向阿德、大刘介绍,这是阳江来的朋友,这位朋友想要和你们到阳江干点事,想跟你们商量。阿德就叫大刘同那个阳江人去到隔离的座位谈,他们谈什么事情上诉人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听到。大刘同那阳江人大约谈了几分钟就完了,我就买单走了。此后的事情上诉人根本不知道。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到过燕岭大厦咖啡厅,就认定上诉人参与“密谋”绑架,岂不是马虎办案,草菅人命?
二、上诉人根本没有参与索取赎金,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曾与阿平、安徽佬去过东莞,就认定上诉人参与“索赎”,显属错误。
事情经过:2005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8时左右,阿平打上诉人的手机,说其有事情找上诉人,但没有说是什么事。基于情面上诉人开车去到阿平的出租屋,阿平上了车,阿平又叫上诉人去接安徽佬,接了安徽佬后,阿平叫上诉人送他和安徽佬去东莞。去到增城路边一间商场门口,阿平叫上诉人停车,阿平自己下去买了二、三张电话卡,车开到了新塘附近,阿平又叫上诉人停车在路边等待,阿平和安徽佬鬼鬼祟祟跑到山沟里去打电话,他们打什么电话,说什么,上诉人根本不清楚。阿平、安徽佬回到车后,阿平说不去东莞了,上诉人就开车回了广州。第二天下午2时左右,阿平又打电话给上诉人,叫上诉人去其住处接他,要上诉人送他去东莞,上诉人问阿平去东莞干什么?阿平说到了东莞之后才跟上诉人说。车开到新中镇路边,阿平下车去买电话卡,阿平回来。上诉人质问阿平到底什么事?阿平才说,“阳江绑人的事做成了,正准备向家属索钱”。上诉人说,“你这样搞,借我的车不是害了我吗”?阿平、安徽佬两人说,“不关上诉人的事”。上诉人说,“这样不能再呆下去了,我要回去”。这样上诉人就回了广州,因不想阿平再找上诉人,上诉人就把手机关了,此后,阿平没有再找上诉人了。又过了几天,上诉人才听说阿德、阿平被公安抓了。
所以,上诉人根本不知索赎这事,也不知道阿平、安徽佬打什么电话,说了什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蛮不讲理地以上诉人曾与阿平、安徽佬去过东莞,就认定上诉人参与“索赎”,显属错误。
二、 公安办案人员对本案各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
等方法非法取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别胡付德、欧平企图立功而将责任推卸给上诉人,冤枉本应属于无罪上诉人。
本案“受害人”家属在当地有一定的背景,事发后采用报复的心态,通过非正常途径让公安办案人员对本案各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方法非法取供(关于这方面在敬请二审法官提审各被告人时可以核实),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
一审庭审中,各被告人也就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违法办案情况作了详细的陈述,在庭旁听的上百群众大为惊叹。
上诉人真的没有参与绑架,一审判决据以定罪上诉人的胡付德、欧平的口供,是其两人被公安人员经过一个月的刑讯逼供后,实在招架不住了,其两人企图立功及推卸责任在公安诱供下而找上诉人作垫背,冤枉上诉人,其两人的口供应当不能作为定罪上诉人的依据。况且,其两人的口供本身互相矛盾根本不能采信,其两人在一审法庭上均否定了上诉人参与绑架。
四、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上诉人的花冠小汽车、手表、现金人民币24500元、银行卡等财物应当依法返还上诉人。
办案机关扣押上诉人花冠小汽车一辆、手表一个、现金人民币24500元、银行卡等合法财产,至今没有依法返还上诉人家属。甚至公安机关欲吞掉上诉人花冠小轿车的目的,不仅没有将该轿车返还上诉人家属,甚至连最起码的扣押清单都没有。公安机关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经济作为“执法”动力和标准,践踏司法公正,完全在受害家属非正影响下明目张胆地违法办案。一审判决书没有判决返还上诉人上述财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上诉人根本没有参与绑架的目的和动机。
上诉人与他人一起搞货运业务,每月均有稳定的收入,根本没有绑架索钱的作案的动机。如果上诉人真的参与绑架,从欧平、胡付德等人被抓到上诉人被抓之间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上诉人有足够的时间逃跑,但为什么上诉人不逃而是坐而待捕?这显然不合常理。
最后,上诉人再次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尽快改判上诉人无罪,释放上诉人。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贺东
2006 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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