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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涉嫌故意伤害案(缓刑释放)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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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涉嫌故意伤害案(缓刑释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海检刑诉[2010]815

被告人陈志强,男,28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 010222日被拘留,330经本院批准逮捕,331被逮捕。

被告人黄佩玲,女,29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224被拘留,330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海城,男,37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222被拘留,330经本院批准逮捕,331被逮捕。

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0510目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10221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大中路加成置业有限公司,因故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打斗。期间,被告人持自行车锁或用拳脚对该公司工作人员梁智×、梁海×。

买施殴打,致梁智×受轻伤,梁海×受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翔凤

附项:

1、被告人陈志强、周海城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佩玲被取保候审于广州市海珠区机场西路金迪花园金碧阁507房;

2、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3、证据目录l盼: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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