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三评北海案件
杨金柱特别说明:北海市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是对四名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的起诉书。北海市检察院北检刑诉(2011)27号起诉书 是对被告人裴日红的起诉书。故北海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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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看了北海公安的侦查卷后决定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提出50个问题。一个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能够提出50个疑问,使杨金柱对北海警察的侦查水平真的“无语”。但看了北海市检察院对该故意伤害案的两份起诉书以后,对北海市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更加“无语”!
上述两份起诉书对
现在的问题是:两份起诉书对黄焕海被打倒在地后的指控事实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
首先摘录
“----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夹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伤而死亡。”
再来摘录
“----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日红又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乘出租车将黄焕海夹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日红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伤而死亡。”
杨金柱认真对照40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27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现存在以下重大差异:
其一:两份起诉书对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是否在第一作案现场的指控完全相反。
40号起诉书指控““----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夹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但27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则完全不同,即裴金德没有在第一作案现场,“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金德才知道抓住了黄焕海。
其二:两份起诉书对被告人劳次是否在第一和第二作案现场的指控完全相反。
根据40号起诉书的指控,劳次不仅在第一现场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共五个人将黄焕海抓住,而且一起与司机七个人坐一辆出租车去了水产码头。但27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则完全不同,“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这里面没有劳次。“被告人裴日红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将尸体扔进海里”,----这里面也没有劳次!
其三:两份起诉书对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在何处抓住黄焕海的指控完全不同。
根据40号起诉书的指控,“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便指使”三字说明这个地点就是第一作案现场(即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但27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则多出了一个作案现场:贵州路。
其四:27号起诉书指控杨炳棋在贵州路抓住黄焕海后打电话给裴金德的事实,是在2010年9月开庭之前的案卷材料中完全没有的事实。
杨金柱认真查阅了2010年9月开庭之前的所有案卷材料,没有任何人提到过杨炳棋在贵州路抓住黄焕海后打电话给裴金德的事实,只有杨业勇、黄子富、杨炳棋、杨炳就等人提到杨业勇在第一作案现场打电话给裴金德的事实。
杨金柱作刑辩律师20多年,只看到过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因观点不同在法庭上互相踢乌龙球。北海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对同一案件作出的两份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互相矛盾自己给自己踢乌龙球,杨金柱这一次算是开了眼界!
杨金柱有时在博客中说自己学会了“老顽童”周伯通的双手互搏功:左手文学右手法学。没想到这次发现北海市检察院却有真正的“高人”。杨金柱期待
杨金柱不知道
但问题的关键是:北海市中级法院面对这种千年难遇的“双手互搏”的公诉和辩护,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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