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七评北海案件
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北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马上要写出第三份起诉书了。
但北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同一个案件的第三份起诉书的写作过程中碰到了一点麻烦。因为北海中院法官上周星期四下午就通知律师在星期五去拿新的起诉书,但到了星期五下午,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的新起诉书还没有写好。
北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这次是写不好第三份起诉书的!写不好的原因不在检察官身上,而在于北海公安給他们送来的是一碗无法下咽的夹生饭、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虚假的杀人事实!无论北海检察官们的笔杆子水平有多高,都不可能把假的说成真的!
第一个版本是
“----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夹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伤而死亡。”
第二个版本是
“----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日红又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乘出租车将黄焕海夹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日红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伤而死亡。
杨金柱在三评北海案件《北海市检察院一个案件两份起诉书两个版本事实,岂能自圆其说》一文中指出了两个版本的四点重大差异:
其一:两份起诉书对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是否在第一作案现场的指控完全相反。
其二:两份起诉书对被告人劳次是否在第一和第二作案现场的指控完全相反。
其三:两份起诉书对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在何处抓住黄焕海的指控完全不同。
其四:27号起诉书指控杨炳棋在贵州路抓住黄焕海后打电话给裴金德的事实,是在2010年9月开庭之前的案卷材料中完全没有的事实。
因为北海中院是将起诉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个人的(2010)40号起诉书和起诉裴日红一个人的(2011)27号起诉书合并审理的。如果杨金柱不事先提出来,
北海市检察院已经撤回
第一种选择: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不起诉。
第二种选择:以今年抓捕裴日红以后的公安讯问口供和检察官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的讯问口供作为新的证据,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作出与起诉裴日红(2011)27号起诉书相一致的新的起诉书。
杨金柱推断:北海检察官们已经作出第二种选择,正在撰写与(2011)27号起诉书相一致的新的起诉书。
杨金柱从1983年至2000年在大学里教过15年书(教过9年文学和6年法学),已经养成了一种“好为人师”的糗习惯。现在提出以下三个问题,供北海检察官们思考:
第一个问题:(2011)27号起诉书认定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现场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推翻了有罪指控的证据体系的基础?
第二个问题:(2011)27号起诉书认定杨炳棋在贵州路和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抓住黄焕海以后打电话给第一被告人裴金德,这个事实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吗?
第三个问题:(2011)27号起诉书认定劳次不在贵州路和杨炳棋、裴贵、裴日红、黄子富一起抓住黄焕海,也没有和他们一起坐出租车去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和(2010)40号起诉书发生了根本性的矛盾,这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公安侦查卷中没有任何物证证据而只有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原来的有罪供述完全不能成立?是否意味着进一步地推翻了有罪指控的证据体系的基础?
以上三个问题都是摆在桌面上的问题。北海检察官们如果能够对上述三个问题解释清楚,则可以对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作出与起诉裴日红(2011)27号起诉书相一致的新的起诉书。否则,恭请你们是否可以换一下思维方式,考虑考虑可以走不起诉的路径呢?
也许又有律师同仁和网友们要责怪杨金柱了:杨金柱怎么老是把这些有关漏洞的话说在前面呢?北海检察官们如果提前把这些漏洞都补上了,以后在法庭上怎么办啊!
杨金柱恭请律师同仁和网友们放心!这些漏洞都是摆在桌面上的,也是北海检察官们无法补上的漏洞。如果北海检察官们能够补上的漏洞那就不是漏洞了。还有,杨金柱认为在法庭质证阶段的“封喉三刀”一直还没有透露,那才是本案无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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