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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25

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一张检察院检察官拟好,改好让其照抄、照念的供述材料原稿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

   办案人员一直要求我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并威胁我,要我签认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陈焕鹏如是说。   

   陈焕鹏作证时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乘审讯人员不注意藏起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我做了很多份材料,但是他们都不满意。大概在四月二十七、二十八号左右,检察院办案人员给我做了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我看完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签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故意把‘不’字写得很模糊,但仍可以仔细辨认出来。接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姓蒋的检察官(我们已查实,此人为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员蒋向阳)就根据这份讯问笔录自己重新写了一份供述材料要我照着抄,照着念。这张材料原稿是我从这些材料中,趁着检察官不注意,藏了一张出来的。”这张材料的原件已当庭提交给法庭。(如上图)   陈焕鹏在庭上还说:自己在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审讯过程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让其拿着检察官拟好的笔录照念。他说:“我故意念得很快,并且还故意将读这些笔录的过程让审讯录像拍摄到。”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当庭多次要求公诉人依法应当将陈焕鹏所有讯问时的同步录像移送合议庭,并当庭播放所有审讯的同步录像进行质证,同时请求对陈焕鹏所有的讯问笔录、供述材料进行质证。但是皆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被合议庭允许。经辩护人多次争取,前述的这些重要证据材料合议庭已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全部移送,审判长也同意辩护人依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制。

此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同时还涉嫌妨害作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陈焕鹏作证时多次强调,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直威胁他,要其承认看到雷庭有打人,并且要求他签认检察院虚构的讯问笔录(共有十几份笔录),公诉人以陈焕鹏所提交法庭的材料原稿的内容与本案的事实无关企图回避不利事实,但我们想强调这不单单是一张材料原稿内容的问题。陈焕鹏作证反映:他们做了很多份材料让陈焕鹏照抄,陈焕鹏是从这些材料中藏了一张带了出来。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他的讯问笔录、供述材料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也足以证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已明显有妨害证人如实作证的情形,他们这种行为不但是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而且已严重的影响到证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陈焕鹏被迫签认的这十几份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的某些办案人员已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现像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但是检察官对警察刑讯逼供,证人警察当庭出示铁证,控诉检察官刑讯逼供。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当属于第一例。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拥有自己初查、侦查(立案、刑拘、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监督法院的权力,甚至还有通过司法建议反映律师问题到律师管理部门的权力。这种一条龙的办案方式,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和相应制约,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现象已十分严重。

相关文书链接: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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