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统计2023-2024年制售电子烟的公开司法案例,发现:(统计数据见文末)
第一,在适用罪名上,除一例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外,均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但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实践中适用非法经营罪也不在少数,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非法经营的判决不予公开,因此无法查询。同时在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上,如果有生产、加工电子烟的行为是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有销售行为则多是适用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属于哪一种行为类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存在分歧,有的是认定以假充真,有的是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此产品,有的是二者皆有,还有的是以不符合国家标准作为理由,更有的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第二,在生产、销售电子烟类型上,有一次性电子烟,水果味电子烟,电子烟弹、电子烟具(杆)、烟油等产品,这与《电子烟管理办法》所纳入的电子烟产品类型基本一致;而且涉案的多为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且凡是涉及果味电子烟的,只要经过鉴定必然会得出伪劣电子烟的结论。
第三,在处罚主体上,电子烟案件的处罚主体多为销售商,生产加工商的案例较少,这主要还是与目前市场零售商的存量有关。在统计的案例中,发现对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的零售商,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数量也较多,这进一步说明有证并不意味着就是“护身符”。 第四,就涉案的销售金额来看,除生产加工的销售金额较大之外,其余的销售金额大多在50万以下,且计算涉案金额的时间基本上都是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这主要与电子烟国家标准的施行日期有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大部分都存在已销售出去和未销售出去的情形,对于已销售出去的数额基本上都能查清,而对未销售出去的数额有的未进行说明,就已有的未销售出去的数额的计算大部分是以鉴定价值计算;同时,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有的是只计算销售出去的数额,有的只计算未销售出去的数额,有的是累计相加予以计算。 第五,就量刑情节而言,基本上都是认罪认罚,而是否适用未遂,除查到的都是未销售出去的情形适用未遂外,大部分在已销售出去和未销售出去并存的情形下,没有适用未遂情节,少部分对于并存时,适用了未遂情节。 第六,就刑罚而言,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只有少部分案件在三年以上,这主要是由销售数额决定,由于大部分的数额在50万以下,因此刑期在2-7年之间,如能认罪认罚,退赃,基本上能适用缓刑;就罚金而言,判处的罚金数额没有明显的规律,与销售金额的关系并不太大,总体而言,罚金数额偏高,且刑期越高罚金越多;而且部分案件,对行为人判处了职业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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