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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需要立法者的勇敢一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22

 

遏制刑讯逼供,需要立法者的勇敢一跃

王思鲁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期正值《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之际,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和海南警官雷庭非法拘禁案等案件曝光出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司法丑闻又再一次刺激了人们的眼球。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家错案的阴影还挥之未去,如今又有多起有铁证证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案件被揭露出来。司法公信力在尚待修复之时又遭遇重创,如何修改《刑事诉讼法》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修复满目疮痍的公正司法形象已成为立法者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证据上迷恋口供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即便已有证据足以让法官对口供是刑讯所得形成内心确信,但法官有时迫于公安、检察院或者政法委的压力不得不采信这些非法证据,并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刑讯逼供。如此,办案人员面临破案压力时,尤其是命案必破的压力时,刑讯逼供仍将是某些公安司法人员所青睐的破案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证据收集方法仅作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虽然去年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有关如何操作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但是实施情况又不尽如人意,司法实务中适用这两个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几乎没有。

另外,《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的罪名,并且做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侵权罪的侦办权。据此又存在一种怪象:如果检察院的检察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侦办的机关仍然是检察院。由自己人侦办自己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能否依法立案我们还得打上问号,更别说期望他们公正司法了。我们正在办理的海南警官雷庭非法拘禁案中就遭遇如此尴尬的悖论,检察官对警察刑讯逼供,按法律规定警察却要向检察院控告他们的检察官,荒诞可笑。其实,我们的制度在设计之初就犯了一个前提错误,把检察院设想成为一个永远不会犯错的机关,这种善良的设想在司法实务面前只能是笑谈。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政法委的出现,使得公检法三家原本相互制约的功能弱化了,政法委成为了公检法三家的顶头上司。在一些公安司法人员涉嫌违法办案的案件中,案件的处理更多的时候是政法委统一协调,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自家人刑讯逼供犹如家丑,还是内部消化为上,公平正义暂且一边放吧。

当前,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制度缺失;制度上无法被法律规范的空间让司法公权成为某些官员打击报复异己者的私器,法律沦为他们股掌间的玩偶。在这样的制度面前,人人都可能成为刑讯逼供屠刀下的受害者,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富贾。

我们希望《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能正视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防止公权被私用、滥用,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充分的保障。每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家,都有一部有效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刑事诉讼法典。我们的国家不应成为例外。遏制刑讯逼供,真的需要立法者的勇敢一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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