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等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意见
致:海南省洋浦公安局
我们系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我们听取了雷庭家属陈述的事实经过及贵局反映的相关情况,调阅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报告、行政拘留材料等相关文件,实地调查涉案现场,并向案件知情人详细了解情况。现根据律师调查所了解的情况,针对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与对策等问题进行审慎的法律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基本事实
根据相关材料及调查所得信息,本所了解到如下案件事实经过:
(一)关于民警雷庭等人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当晚23时许,洋浦公安局接到报警有两伙青年带刀准备到加勒比娱乐城打架。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向洋浦公安局寻子龙副局长报告情况,并请局领导派防暴队协助处理。寻子龙副局长立即指令值副班民警雷庭和防暴队出警赶到加勒比娱乐城进行盘查。
随后,当晚防暴队值班副班民警雷庭立即驾驶警车带领两个中队的防暴队员到达加勒比娱乐城与新英湾派出所民警会合后进行了分工,陈焕鹏所长带一队防暴队上楼盘查,雷庭带另外一队防暴队在楼下盘查,陈焕鹏重点交待了要对楼下几辆摩托车进行监控盘查。
此时,吴为勇、陈国华等人喝酒后从加勒比娱乐城出来时,看到雷庭带领防暴队队员正在对欲骑摩托车的陈浩东进行盘查,指责民警为何盘查其朋友并阻碍民警盘查,起哄称“警察乱抓人”,甚至陈国华上前抓住雷庭衣服辱骂挑衅。此刻,随同陈国华喝酒唱歌的数人冲向防暴队进行辱骂、推拉。盘查现场十分混乱。雷庭立即打电话给陈焕鹏所长请求支援。陈焕鹏所长及其带领的一队防暴队从歌厅出来,共同处置突发群体事件。防暴队员依法对陈国华等人行为进行制止并将闹事人员制服。
防暴队依法将抓获的陈国华等四人押进了警车,雷庭负责送往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但是,当时去往派出所道路被围观群众堵住,且被控制的四个人又缺少一副手铐,因此,雷庭只好先将陈国华等四人带至防暴队,同时立即向寻子龙局领导汇报情况并请示对闹事人员送往何处如何处理。寻子龙副局长指令将被抓的人绕道送到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问。雷庭随即开车将该四人移送至新英湾派出所后回家洗澡休息。吴为勇、陈国华等四人在派出所停留不足一个小时,因未造成严重影响,派出所对该四人批评教育后放回。
当晚,陈国华、吴为勇等人因不满派出所和防暴队的盘查,加之陈国华声称其鞋子、手表等在盘查过程中不见了,于是陈国华向友人拿到雷庭的电话并多次打电话质问雷庭,质问为何乱抓人。雷庭对此进行了解释,但陈国华等人又反复几次打电话质问。
随后,陈国华、吴为勇、陈浩东等十余人因不满派出所和防暴队的盘查,纠集十余人开了三台小汽车到防暴队门口,并且陈浩东又打电话叫来了几个人驾驶两台摩托车参与围堵防暴队大门。吴为勇、陈国华、陈浩东等人在防暴队大门口吵嚷,指名叫雷庭出来。
当晚防暴队另一带班民警李宏多次进行劝说,但陈国华等人根本不听,其中,吴为勇还说他是湖南警校毕业的,要和雷庭单挑、防暴队的一个一个的来都不怕等之类挑衅的话。后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又赶来进行劝说,但陈国华等人根本不听,陈国华、陈浩东还坐在防暴队大门电栅栏前。还有人往防暴队院内丢石头、矿泉水瓶子等杂物。
陈焕鹏所长见陈国华等人不听劝阻,随即向寻子龙副局长汇报。寻子龙副局长接到报告后赶到防暴队,对陈国华等人进行劝说,并责令其立即离开。该等人闹事时,雷庭在家接到防暴队李宏、杨家堂和寻子龙副局长电话,被告知不要来防暴队,以防事态扩大。期间,陈国华等人不听警告,围堵防暴队大门达二个多小时之久,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况且防暴队院内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属,隔壁是金兰小区居民,陈国华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住户的休息。基于此,寻副局长下令将不听劝阻的陈国华、吴为勇、陈浩东、王健兴、吴为华等人强行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陈国华、吴为勇、陈浩东、王健兴、吴为华等人不服被带离并进行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后带离至新英湾派出所审查。经审查,陈国华和吴为勇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洋浦公安局依法对两人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行。
(二)雷庭被调查及刑事侦查的经过
2010年8月份,吴为勇拘留期满后,串联他人联名向洋浦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写信控告雷庭滥用职权。经上级有关领导签批后,洋浦检察院启动对该控告信所反映雷庭等涉嫌滥用职权的渎职调查。而洋浦公安局接省公安厅信访转办件后,由纪检、督察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信访人所控告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
对此,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于出具《关于吴为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最终认定:“吴为勇、陈国华控告我防暴队滥用职权的事实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我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浩东、陈国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进行的,出警处置、盘查依法有据,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国华、吴为勇、陈浩东、王健兴、吴为华等人围堵我局防暴队大门达二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国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行为。三是对陈国华和吴为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雷庭被洋浦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洋浦检察院对雷庭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将雷庭羁押于东方市公安局看守所。后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雷庭。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雷庭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雷庭身为公安民警,在执行出警任务中,滥用职权,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使用械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次数达三人次以上,擅自将无辜人员带到防暴队,且具有侮辱、虐待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的第1条第2、5、6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所长被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至今。
二、法律分析
(一)洋浦公安局民警雷庭等人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刑法》第2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第1条第2、5、6款非法拘禁情形,雷庭等人执行公务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上述雷庭等人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雷庭等人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刑法》第2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第1条第2、5、6款非法拘禁情形。我们认为,雷庭等人系依法依令执行公务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犯罪客观要件的分析:首先,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目前掌握的材料分析,雷庭等人系依法依令执行公务,符合《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次,从因果关系分析,即便陈国华有轻微伤(根据陈国华陈述是第二次防暴队控制其时拉扯受伤),但是该轻微伤在其反抗公安人员控制其过程中拉扯发生,何况公安人员控制的是酒后人员。特别是,雷庭已经下班回家休息并不在现场,陈国华的轻微伤更不可能与雷庭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此外,雷庭等人执行公务中更没有非法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第二,从犯罪主观要件分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但是,本案中,雷庭出警执勤均是奉命执行公务,在依法盘查过程中,陈国华等人违法冲进警戒线并妨害执行公务,雷庭等防暴队员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控制,并依法带至派出所盘查。在送往派出所过程中,因通往派出所的道路已经被众多围观群众堵塞,被控制四人又缺少一副手铐,雷庭就将警车改道驶往防暴队将部分防暴队员下车,并马上向寻子龙副局长汇报情况并请示对相关违法人员如何处理,寻子龙副局长指令将违法人员送到新英湾派出所继续盘查,雷庭随即将四人送往新英湾派出所移交后离开。从执法过程、时间及当时围观群众堵路等情况看,雷庭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剥夺吴为勇等四人人身自由之目的。
第三,从被行政拘留人员的行为看,陈国华等人当晚是喝了不少酒,且不排除有醉酒嫌疑。首先,陈国华等人在防暴队依法进行盘查过程中,不仅指责民警为何盘查其朋友并阻碍民警盘查,起哄称“警察乱抓人”,甚至陈国华上前抓住雷庭衣服辱骂挑衅,而随同陈国华喝酒唱歌的数人也冲向防暴队进行辱骂、推拉,导致盘查现场十分混乱,阻碍防暴队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50条规定,雷庭等防暴队员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局面并将陈国华等人送往派出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派出所对该四人批评教育并准予他们离开后,陈国华等人不服而纠集十余人围堵防暴队大门,还有人往防暴队院内丢石头、矿泉水瓶子等杂物。期间,陈国华等人仍不听警告,大吵大闹并围堵防暴队大门达二个多小时之久。而防暴队大院内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属居住,隔壁是金兰小区居民。陈国华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因此,陈国华等人的行为明显属于酒后寻衅滋事,公然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居民正常休息和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综上,雷庭的执勤行为从接到上级指令后依法出警,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与制止,到带吴为勇等四人带至派出所的过程,完全是依法依令执勤。陈国华出现的轻微伤与雷庭无因果关系。对此,洋浦公安局纪检组《关于吴为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的调查结论也确认了雷庭执行公务行为完全合法有据。因此,我们认为,雷庭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刑法》第2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部分第1条第2、5、6款的非法拘禁情形,雷庭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对陈国华、吴为勇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吴为勇等人并未依法就行政拘留决定提出任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却四处控告并恶意攻击依法履行职责的雷庭
本案中,陈国华等人不听警告,围堵防暴队大门达二个多小时之久,期间还向大院扔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已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影响到小区居民休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下称“《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据此,公安机关对陈国华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天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
对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赋予被处罚人明确的救济途径。《治安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吴为勇等人如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本案中,吴为勇拘留期满后,却串联他人联名向相关部门控告雷庭。吴为勇等人无视法律赋予的合法救济途径,却恶意攻击依法履行职责的民警雷庭。吴为勇等人该等行为公然无视及挑战法律权威。
(三)雷庭被指控犯有非法拘禁罪案已在社会形成极大负面影响,直接导致公安干警今后面对突发事件依法履行公务、正当执法心有余悸,并直接影响到中国司法机关整体形象。
雷庭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拘禁罪事件已在社会引起极大负面影响,当地基层公安机关上至海南省公安厅均表示此案会让公安干警今后面对突发事件依法履行公务、正当执法心有余悸,这将极大打击奋战在一线的公安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性,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如此一来,公安干警面对突发治安事件违法人员不敢盘查并制止其行为,更不敢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回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法院、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犯人作出羁押决定也可能随时成为非法拘禁的嫌疑对象。
对此,相关媒体已经广泛进行了报道。人民网于以《执行公务被指滥用职权洋浦一民警传书喊冤》全程详细报道了此案,凤凰网、海南日报等多家媒体也进行了报道。社会公众了解此案后,均对雷庭表示深切同情,认为相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这已在社会形成极大负面影响。
目前,全国主要媒体及社会大众正密切关注此案。此案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公安系统民警履行公务被指控非法拘禁的第一案,若推向审判台,将进一步影响到新中国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以上为初步法律意见,供洋浦公安局领导参考。
此致
盈 科 律 师 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周峰剑/刘乙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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