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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究竟谁在犯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2-19

 

请问究竟谁在犯罪?

-再评海南民警雷庭“非法”拘禁案对中国法治进程的符号意义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斌律师

对于这个举国瞩目的“公”“检”争锋案,一审法院:

在“回避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同步审讯录像的申请”,“回避辩护人提出的调取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材料”,“回避辩护人提出的视听资料遭剪辑的意见以及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回避检察院刑讯逼供事实”的前提下;

在根据“被告人雷庭打了被害人陈某华”(录像自始至终都未显示雷庭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雷庭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且录像显示陈某华在处于醉酒状态下冲击警戒线、辱骂、推搡执勤民警)和“周某家、周某江二人并非盘查对象却被殴打并被带走”(录像显示周某家、周某江二人有在醉酒状态下有辱骂、非法冲击、向警车投掷物品等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基本清楚”的事实基础上;

根据陈某鹏当庭出具的检察人员代为编造的“亲笔供词”,检方拒不提供的且法院也不要求其提供的同步审讯录像,检方经过精心剪辑的现场录像等“合法”“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等法律规定;

判决如上!!!

不难看出,法院的思路和逻辑有如下明显痕迹:

1,警察现场盘查未发现管制刀具,就不能再将被盘查对象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查,否则就是非法拘禁,对于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也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否则也构成非法拘禁(?!)

2,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和“法院”的执法和司法行为,且检察院代表国家(理所当然会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是无需用证据来证明的(?!)

3,即使检查机关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法院也应予采信,否则法院不仅会直接受其监督压力的影响,还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形象,甚至有损国家公信力(?!)

4,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法院应该根据控诉机关的意图,而不是根据法律本身进行解释(?!)

5,法院可以忽视被告的正当权利和辩护人的合法请求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得不重视检察机关的意见(?!)

这,不能不令共和国警察无比恐慌!

这,不能不令国人无比惊讶、汗颜!

这,不能不令国人深思:究竟什么是犯罪?究竟是谁在犯罪?……

笔者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法学理论通说就该案的“罪“与”“非罪”试做如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该案被告有权根据案发情势对“被害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非法”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要以法律有明文规定(刑事违法性)和一定的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为前提;

然而,本案被告的行为既无“非法”前提,也无“刑事违法性”,更无“社会危害性”;恰恰相反,被告的行为乃正当的授权执法行为,而且是为预防、制止社会危害行为而采取的积极合法行为。

相比之下:

陈某华等妨碍警察合法执法的行为人却成了本案的“被害人”;

检察院相关人员滥用侦查、取证、抓捕、公诉权,逼供诱供等行为,在缺失权力制约的条件下都成了“合法“行为;

法院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判决雷庭构成“非法“拘禁罪;

呜呼!窃以为:

稍有社会正义感、稍有道德良知,稍有廉耻之心的普通公民,都不至、不屑、不齿如此肆意妄为!

更何况受过专门法律价值熏陶,长于专业法律思维的法律人,竟敢在万众瞩目之下,赤裸裸地挑战公众的智慧?突破道德的底线?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如此质疑:如果一审法院的审判者其智商,其道德不低于普通公民,那么这种敢于裸奔在法律之上的行为和胆量一定有来自法律之外的某些原因、某种力量,这,才是我们应该极力反思的根本问题。

笔者得知,本案被告当庭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并已授权辩护律先生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笔者仍然担忧:权力(势力)各方在艰难博弈之后本案又轮回到一审的“协调”方式,使本案被告又一次成为权力“协商”的牺牲品。尽管某些司法实践在民众心中留下了太多挥之不去的阴影,但笔者还是本着最大的善意相信:法律的精神最终会以某种潜在的或者特定的方式实现---例如,注入人心的法战胜了写在纸上的法。

让我们深情吟诵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拉德布先生的名言警句:“为了使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dasein)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

凌晨

相关文书链接:

海南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开庭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

被告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二)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

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国家副主席近习平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长曹建明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公安部长孟建柱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周永康书记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曹建明检察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王为璐书记

雷霆父亲的反映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调查取证的申请

对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雷庭的取保候审申

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

2010年8月6日晚加勒比娱乐城现场监

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鉴定结

陈焕鹏的控告

 

相关报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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