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王思鲁律师在海南雷庭案中的实战技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杜菲
海南雷庭案是一起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现已进入二审阶段。作为本案辩护人的王思鲁律师在受案、办案、案后对该案的处理与应对上展现其高水准的实战技巧。
一、受案——实力是关键
大案要案为律师迈向成功提供绝佳平台,甚至对整个律师团队的发展都具重要意义,而实力是受案的关键。雷庭案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依法履行公务,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却被个别检察人员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禁罪推向审判台的案件,极具代表性;该案在普通群众看来,一向强势的公安竟成为被告,值得关注;该案牵涉一定政治利益,极其复杂,是为重大案件。王思鲁律师据多年办案经验和敏锐职业触觉判断,该案属于自己的擅长业务,符合自己的专业方向,有兴趣有信心有能力打一场漂亮的胜仗。
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律师的综合实力成正比。当事人在经过多方对比,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决定委托王思鲁律师办理雷庭案,与其在业界的口碑,以及由其完成的经委托人多方对比后脱颖而出的策划方案是分不开的。因此,律师的实力是关键。
二、办案——统筹帷幄
在案件进程的把握上,王思鲁律师的操作方式体现了谨慎与踏实,在一定限度内大胆突破的办案风格。
(一)触及案件真实面貌
每一大案要案,因当事人情况不同,案件会呈现不同特点。因此,了解案情是首要问题。而对案情的了解,最为稳妥的方式是亲身调查。王思鲁律师通过与雷庭家属的多次沟通,熟悉案件前一阶段的相关资料,掌握案件证据事实。
律师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是至关重要的。在雷庭案中,王思鲁律师充分行使正当权利,十五次会见雷庭,并较为充分地沟通,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而在会见前,将各方面材料准备完善,将要询问的问题罗列清晰,是每一次高效会见的必备前提。这也是王思鲁律师十分鲜明的办案特点之一,即:事先预备,文书齐备,细致准备。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会见中,还贯穿着在整个办案的过程中。
(二)多管齐下
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王思鲁律师在该案的进程中每一步都充分做到以相关法律法规、意见为依据。
这一点,在辩护词中得到体现。该辩护词的论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每当论证某一观点,法律法规先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并结合事实,论证雷庭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分析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依据,结合前述,已经过论证的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辨别:雷庭在客观上依法执行公务,并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雷庭更无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以此论证雷庭不构成犯罪。该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证如铁,严密而有力,不容置疑。整篇辩护词中,凡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皆采此法,使得论证极具说服力。
强有力的舆论支持。王思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舆论的力量,积极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望记者能依法如实进行报道,而非成为被操纵的喉舌;关注公安执法人员的群体呼吁,用以增强正义的呼声;争取相关群体及公众对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关注与支持等。
随着案情的逐步明了,舆论的支持倒向了正义的雷庭,群众雪亮的眼睛使伸向法律的“横手”有所畏惧。通过舆论让公众洞悉真相,通过舆论让法院公平公正,通过舆论让当事人的冤屈得以昭雪。
强有力的政治支持。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背后往往有人为因素或政治因素,常规“打”法往往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雷庭案牵扯海南政法委个别人利益,王思鲁律师以函件的形式向相关领导反映,阐述案件事实,解决了司法过程中不该有的政治干扰,使肆无忌惮的徇私舞弊行为得以有效遏制。
王思鲁律师通过上述多管齐下的手段,综合运用,使得案件获胜有了把握。
(三)切中要害
在庭审阶段,律师主要以辩护词为利器应战控方。辩护词的质量就是律师的工作质量,辩护词的成败决定着辩护结果的成败。王思鲁律师撰写的辩护词,观点鲜明、切中要害,使得庭审法官极易把握其辩护要点。
该案辩护词实体、程序部分分别论述,层次清晰,结构鲜明。该辩护词打破常规,在篇首开门见山地披露控方的起诉路径,即控方“仅起诉雷庭执行公务第一阶段工作的办案思路”。
对控方公诉资格质疑的论证紧随其后,通过对《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的援引,指出控方不具备本案的公诉资格,“单凭这点,足以导致整个庭审无效”,给控方一记重击。
在程序方面,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借控方自己提供的文书《犯罪嫌疑人雷庭的到案经过》,来证明其非法限制雷庭人身自由,并刑讯逼供;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雷庭此阶段的供述不得被采用。通过各方面的实证分析,使控方无据可依。
(四)证据运用
在案情相对清晰,事实相对明了的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运用也有一定的技巧。庭审中,关键证人陈焕鹏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法庭出示了铁证。辩护词将此详细记录,并作为辩护依据,并将其出示的铁证以附图的形式展示。此证一出,极大震动了法庭,也使各方对于该案的认识有了实质性转变。这样的进展应归功于王思鲁律师对有力证据的收集力度和出示证据的技巧与方略,用出乎意料的招式,让控方无法预料,更无法应对。
(五)法、理、情结合
辩护词在事实部分情与法结合,情与理并进。如“纵观整个办案过程,检察院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公诉、违法干涉媒体监督,几乎一路违法到底!是谁在无视国家法律,是谁在恣意妄为、滥用职权,又是谁在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相信合议庭同辩护人一样都为公诉人和检察院感到脸红,同时也会困惑: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这些公诉词的底气从何而来? ”在说理的同时,加强语气修饰,也明显地增强了辩护的气势。
辩护词还就该案判决结果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合理预计与分析,也将法院若不公正判决可能面临的种种批判与质疑进行分析。呼吁法院公正判决,权衡利弊,坚守底线。
(六)及时总结
王思鲁律师办案采用了一步一结的方式。从第一次接触该案,到一审结束后,这一特点都清晰可见。十几次亲往海南,王思鲁律师均以格式统一的工作简报的形式,简明扼要地总结前期工作,明确本次工作的具体内容与程序。将每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以文书的形式进行巩固,使得宏观面可把握,细节处不忽略。俗语言“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决定成败的关键。王思鲁律师条理清晰的办案方式使案件逐渐走向成功。
三、一审判决后——乘胜追击
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成立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雷庭当庭表示要上诉。这样的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是巨大的胜利,但必须清楚地看到,王思鲁律师并不满足于这样“协调”的结果,全国人民也不会容忍这样“协调”的结果。
在一审判决之后,王思鲁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全面部署二审,步步跟进,为二审时的无罪判决做充足的准备。
雷庭案已经成为一个符号,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深刻一笔。雷庭案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这样的案件对于王思鲁律师而言也仅仅是手头众多大案要案的其中一个。此案完结后,王思鲁律师又将全身心投入其它案件,为法治而不断奔波。正如其所言:凭借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及对法治的信仰而战,始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
这,就是一个法律人!
这,才是一个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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