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蒋剑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蒋剑无罪的反映函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年夫院长
我们受被告人蒋剑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蒋剑的辩护人。
蒋剑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蒋剑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
现本案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案因牵涉巨额利益之争,引起多方高层介入,很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制造冤假错案而公诸于众的案件。并且,我们委托我国五位权威的法学专家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蒋剑无罪。为此,我们有必要善意致函阁下,反映本案相关情况:
1.两份有效鉴定结论均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无重大失实;
2.关于涉案土地价值的《说明》并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办案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
3.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绕开鉴定结论,自行认定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实;
4.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完全是通过推论的方式得出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4.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权威专家的法律论证意见一致认为,蒋剑、刘轩均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无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蒋剑无罪已证据确凿,而一审法院却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一审法院是在法律与利益的博弈下,作出的一个折衷之举,以息事宁人。
然而,本案经有关方面的“推动”下,已被相关媒体失实地报道,造成我国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等行业大地震。基于本案的证据事实和对法律的高度信仰,蒋剑亦孜孜以求无罪之判决。这一起中国首例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酿造冤假错案,无论结果如何,都将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史册。但是,我们希望无罪之判决早日到来,以还蒋剑一个清白。
为此,我们从善意出发致函阁下。请阁下能慎重考虑以上意见,依法督促相关合议庭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立足于本案的证据和法律,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蒋剑无罪。
此致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13802736027)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
1.(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书》;
2. 二审辩护词;
3.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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