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机关放纵权力滥用,长岗村民有冤难伸
——评黄世兴、黄云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等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熊曾熙
【引 言】
2012年10月26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世兴、黄云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等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原本是政府和公安机关暴力执法,村民据理维权,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却滥用司法程序,以村民涉嫌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的犯罪进行追究。这是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法治赤裸裸的践踏。不深入调查案件的始末,还黄锐林一家人之清白,将有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名;不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恶劣行径不足以维护司法权威!
【案件回顾】
淳朴善良的村民为何被控故意杀人?这其中的缘由还得从华润水泥厂在当地的扩建说起。
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政府一些人为了追求政绩,不顾当地的生态与村民的生活,苦心孤诣地协助华润水泥厂的扩建计划。为此,当地政府不仅没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政府征地的相关文件精神,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还采取强征、强拆的暴力方式;地方公安机关不但违规参与拆迁等非警务性活动,而且组织、领导、操作社会带黑恶性质势力,参与征地拆迁,[1]恐吓、砸烂门窗、暴力毒打、制造流血事件等迫使村民搬迁。对于久“劝”不听的村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就采取炮制冤案的方式制造事端,再由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通过非法逮捕,将村民关押在看守所进行“教育”,直到村民同意在搬迁协议上签字,公安机关才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人。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黄锐林即受上述方式迫害的村民之一。(此外还有村民黄汉林被陷害打烂明朝古董一事、村民骆某生开荒毁林事件等,这些事件虽然发生在不同的村民身上,但是都是因为他们不同意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而引发,且都是无中生有之罪名[2]。)因为拒绝在明显不合理的搬迁协议上签字,黄锐林于2011年6月22日被封开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刑事拘留,2011年7月12日黄锐林被封开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非法批准逮捕,两天之后,即2011年7月14日,黄锐林迫于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不得不在搬迁协议上签字,之后就得以取保候审返回家中。
而上述所谓的“敲诈勒索”完全是对黄锐林的污蔑。这就又得追溯到龙湾村村长蔡某煌隐瞒全村村民,将龙湾村集体所有、位于马鬃角的石场包给西江航道整治工程队开采事件。
2010年1月初,龙湾村村长蔡某煌隐瞒全村村民,暗中将龙湾村集体所有、位于马鬃角的石场包给了西江航道整治工程队开采,该工程队利用夜间多次出动挖土机、船只在石场进行盗挖石头。2010年1月16日,龙湾村部分村民发现此事,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加以制止,并叫施工人员回龙湾村调查,把一台挖土机拉到龙湾村口扣留,并且报了警。
问题发生后,身为都苗村委会干部的黄锐林接到都苗村委会村委支书姚某坚的电话,让其去了解下情况。2010年1月22日,民警植某养再次在张梓新饭店组织了协调会,黄锐林也参与了此次调解。但因工程队代表认为开价过高,且要求蔡某煌承担责任,故各方仍然协商未果。此后,黄锐林并没有接到村集体任何要求协助处理该问题的通知,并没有参加此后任何协商活动。[3]
在此之后,村长蔡某煌、村民经过一番调解,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将已偷运的矿石以市场价格计算所得的2万元赔偿给村民。事情至此本应告一段落,但蔡某煌于2011年4月14日到长岗派出所控告黄锐林等人于2010年1月底,在龙湾村黄某全家中,敲诈勒索其2万元。同日,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对此进行刑事立案。
这就是黄锐林被控告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始末。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无论在事实上,还是证据中,针对黄锐林“敲诈勒索”的指控均不成立。就连报案人蔡某煌在接受“今日一线”电视台和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时都承认黄锐林没有对其敲诈勒索。 [4]
由此看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锐林进行立案侦查,只不过是政府和公安机关为了逼迫其在搬迁协议上签字所采取的滥用职权的违法手段。
果不其然,在黄锐林于2011年7月14日被迫签字得以取保候审之后,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又三番五次地以黄锐林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了解相关情况为由,多次传唤其到长岗镇派出所,实质上却是为了让其在搬迁协议上签字而施加压力。公安机关人员甚至威胁黄锐林:“尽快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不要搞事,否则随时可以将其关进看守所”。
封开县政府和公安机关苦苦相逼,肆意强征、强拆村民房屋,侵占村民土地,早已引发了当地的民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民们多次到广州甚至远赴北京信访,但国家信访局将村民的请求转发给广东省相关部门后就没有了下文。上访的村民还被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甚至在京遭到不明人士非法拘禁送回广东,并以每人五万元的价格交给当地的政法委书记。村民有冤难伸,而政府及公安机关却步步相逼,得寸进尺,官民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
2012年2月2日,长岗派出所所长梁某芳、副所长刘某永等人再次以“传唤”为由,大批人马气势汹汹来到黄锐林家中,企图强行抓捕黄锐林到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2010年7月进行过脑溢血手术,刚从死神手里逃过一劫的黄锐林并没有“大难不死而必有后福”,反而经历了被冤告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非法逮捕以及多次因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其被一次又一次地威胁、恐吓、胁迫在不合理的拆迁协议上签字……这一切早已令其身心俱损,身体状况堪忧。
因此,当梁某芳等人企图再一次非法拘捕黄锐林,逼迫其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时候,黄锐林的家人黄世兴、黄云来为阻止梁某芳、刘某永等人的非法抓捕行为,与梁某芳一行人产生冲突。黄世兴争执慌乱之中,用平头铲击打梁某芳后背一下。在案件发生之后,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三父子主动拨打110电话,并在家静坐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前来处理。
然而,这一场原本是官逼民反的事件,却被公安机关冠以“故意杀人”和“妨害公务”的罪名加以追究。
2012年2月2日,封开县公安局以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黄丘林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了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同年2月16日刑事拘留了黄丘林,同年2月24日对上述四被告人执行逮捕。
2012年4月21日,入院时还十分清醒的梁某芳因不知明原因死亡。
201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黄世兴、黄云来、黄丘林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对黄锐林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6月6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封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2年7月17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黄世兴、黄云来涉嫌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丘林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纵观整个案件,引起这场官逼民反冲突的最直接原因是梁某芳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企图强行逮捕黄锐林。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也是以此为本案的逻辑起点。但是,公诉机关的这一理由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证据中都被证实站不住脚。因为黄锐林由始至终都未曾实施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刻意回避了公安机关强加于黄锐林的这一莫须有之罪名:既然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传唤,那么为什么在起诉书中对该罪不提起控告?而且,起诉书从头到尾对这一逻辑起点毫无交代。
而深剖这一逻辑起点,我们更是发现了政府和公安机关为逼迫黄锐林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而滥用职权,对原本清白无辜的村民黄锐林诬告陷害,然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传唤之名,行威胁、恐吓、强迫黄锐林签拆迁协议之实!
村民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子虚乌有,那么对其的传唤和逮捕又从何谈起?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纯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本案件应该定性为一场封开县政府和公安机关违法抓捕而村民被逼于无奈自卫反抗的事件!
【法理分析】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本案四名被告人涉及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或妨害公务罪。
笔者认为,公诉方起诉四名被告不同罪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思路:
第一,控方之所以对黄世兴、黄云来以故意杀人罪,对黄锐林、黄丘林以妨害公务罪提起控诉,是因为控方认定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的行为。而由于黄世兴、黄云来在冲突过程中对梁某芳造成了伤害,因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很不幸,梁某芳最终去世了,因此,对黄氏兄弟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这一思路,则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理解至关重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条文,黄氏父子似乎在犯罪构成上面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并不真正满足,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黄氏父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该条文的行为对象。该条文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此罪。“依法”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即只有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才满足该条文第1款的规定。
而通过前文对案件事实的回顾,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封开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依法”在执行职务,我们可以运用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梁某芳等人实在违法执行职务,滥用职权。
其次,在主观上,黄氏父子并不存在阻碍梁某芳等人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因为这一场冲突根本就是一场官逼民反的事件,黄氏兄弟出于对自己父亲的保护,为了防止父亲遭到梁某芳等人的违法逮捕而进行反抗。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虽然在争执中有人受伤,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梁某芳和刘某因为黄氏兄弟的自卫行为而受到超出了正当防卫界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梁某芳等人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四名被告人是对梁某芳等人的违法逮捕行为而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黄氏兄弟的自卫行为当然就不可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的行为。
第二,控方直接认定黄氏兄弟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黄锐林和黄丘林的行为为妨害公务的行为。
如果是这一思路,则要分别对两个罪名所牵涉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分析。但是对于被告人黄锐林和黄丘林的行为与前面第一点的分析理由相同,因为作为前提的公安机关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合法执行职务行为,所以两人不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对于黄氏兄弟涉嫌故意杀人罪,则要具体分析两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也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的所有构成要件。
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回顾,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黄氏兄弟的行为至少在以下方面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黄氏兄弟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从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都可以证明,黄氏兄弟是出于自卫反抗而不是早有预谋或者临时起了杀害梁某芳的犯罪故意。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所列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中,除了公安机关自己的警务人员外,没有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且这些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思议的高度吻合性,这有悖于常理。
其次,公诉方无法证明黄氏兄弟的行为与梁某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媒体的报道,梁某芳在入院之时神智清醒,并没有死亡的迹象,[5]而是在入院治疗两个月时间后才离奇死亡。而控方至今未出示梁某芳住院期间的全部病例和检查报告单等关键证据予以质证,因此,黄氏兄弟的行为与梁某芳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得不到证明。因此控方指控黄氏兄弟涉嫌故意杀人罪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在客观阻却事由方面,黄氏兄弟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理由在第一点已经讲述,在此不重复。
综上所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满足公诉方起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然而,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封开县政府及公安机关滥用强大的公权力,肆意强征、强拆村民房屋,威胁、恐吓甚至采取诬告陷害的非法手段逼迫村民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画押。这种流氓行径是对我国法治赤裸裸的践踏,这些良心泯灭的官员们所走的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邪路”!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祖国大地,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龙湾村村民的冤屈,呼吁党和国家及时惩治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腐败势力!
为了维护封开县长岗镇都苗龙湾村委会龙湾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让无罪之人受到刑罚处罚,我们衷心期待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判决,判定黄世兴等四名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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